【反坐】反坐陷阱!小心誣告導致法律反撲
古時誣告罪兼談「誣告反坐」原則

第十節 近代誣告立法
現化法制理念提倡「罪刑相適應」,即罪責刑相稱。誣告者不應因與被誣告者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同而承受相同刑罰。現代反腐監察應警覺「誣告反坐」反映的「復仇主義」法治觀。

第九節 誣告與風聞言事
鑑古通今,監察工作應審慎拿捏「風聞言事」的界限。一方面避免濫用打壓清正官員,另一方面又應防範假借檢舉貪腐之名行誣陷報復之實。

第八節 巫蠱誣告之禍
漢武帝時期「巫蠱之禍」深刻反映誣告行為的危害性。以虛構罪名殘害無辜,既動搖了朝綱,亦造成了巨大的宮廷動盪。

反坐 Play

第七節 先秦誣告罪的雛形
縱觀先秦文獻,已可窺見誣告罪的雛形。誣告者被處以「反坐」,即以所誣陷的罪行反加於誣告者之身。此原則沿用數個世紀,對維護國家秩序發揮重要作用。

第六節 誣告處罰與官僚體系
古代監察制度為嚴密控制官吏而設,但反監督體系下亦滋生了誣告行為。為避免誣告冤案,統治者通過嚴懲誣告,以「省刑息誣」。

第五節 秦漢「誣告反坐」原則的強化
秦漢時期,在「罰當其罪」思想的影響下,正式確立「誣告反坐」原則。獎勵告奸引發誣陷之風,嚴懲誣告則有效遏制了告奸亂象。

反坐

第四節 秦代告奸與誣告防治
商鞅變法獎勵告奸,風氣盛行卻也帶來誣陷隱憂。為防範告奸導致社會動盪,統治者嚴懲誣告,確保監察制度的正向運作。

第三節 誣告罪的演變
漢代繼承秦代,擴充思想言論罪,嚴厲打擊誹謗、誣告等行為。對誣告者的重罰加強了國家監察的效力。

第二節 唐代對誣告的規制
唐代重視司法監察,加強對御史權力的約束。御史告罪必須註明年月,指陳實事,以防濫用誣告行為。

第一節 誣告現象與監察制度
自古以來,誣告現象與監察制度緊密相連。古代統治者視誣告為破壞統治秩序的嚴重威脅,嚴禁誣告,懲辦誣告者。

反坐:司法申冤的利器

反坐,在司法領域,指的是因誣告或虛假陳述而導致檢舉人或控告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現象。反坐制度在法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防止誣告和司法濫權,保障被誣告者權益。

反坐的法源依據與適用範圍

台灣的反坐制度主要規範於《刑法》第169條,該法條明定:「誣告他人有犯罪之嫌疑,經證明無犯罪事實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其他法律中也有針對特定犯罪行為的反坐規定,例如《家暴防治法》第34條規定,不實申訴家暴者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反坐的適用範圍並非僅限於刑事案件,也包括檢舉或告發等行政程序。例如,若民眾向檢調單位檢舉某人涉嫌貪污,但經查證後發現該檢舉不實,檢舉人可能因反坐而面臨刑事責任。

反坐的要件

要構成反坐,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項要件:

要件 説明
誣告或虛假陳述 被告對被害人提出刑事告訴或檢舉,指控其犯有犯罪行為,且該指控為不實。
被證明無犯罪事實 經檢警調查或法院判決,證實被害人並無所指控的犯罪行為。
故意或過失 被告係故意或過失提出不實指控。

反坐的例外

反坐制度並非絕對適用,在某些情況下,即使被告的指控為不實,也不會受到反坐處罰。這些例外情況包括:

  • 事出有據:被告提出指控時有合理依據,即使後續查證為不實,仍不構成反坐。
  • 誤解或傳聞:被告因誤解或傳聞而提出指控,非故意捏造或散佈不實言論。
  • 自行撤回告訴或檢舉:被告在檢警或法院開始調查前,自行撤回告訴或檢舉,不構成反坐。

反坐的處罰

刑法第169條規定,誣告他人有犯罪嫌疑,經證明無犯罪事實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法律也針對特定犯罪行為或行政程序的反坐規定了相應的刑罰。

反坐實例

近年來,反坐案件有逐漸上升的趨勢。根據司法院統計,2019年全台共有2,134件誣告案件,其中約有80%的案件適用反坐規定。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反坐實例:

  • 甲因不滿與乙發生糾紛,故意向檢察官提告乙涉嫌恐嚇,但檢察官調查後發現乙並無恐嚇行為,甲因而被依反坐罪起訴。
  • 乙向某機關檢舉丙涉嫌貪污,但該機關查證後發現乙的檢舉不實,乙被依反坐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

結論

延伸閲讀…

辭典檢視[反坐: ㄈㄢˇ ㄗㄨㄛˋ]

現代刑法為什麼不實行“誣告反坐”原則?

反坐制度是維護司法人權的重要保障,透過對誣告或虛假陳述者施以刑責,可以防止冤獄的發生,彰顯司法公正。然而,在適用反坐規定時,也應審慎考量例外情況,避免誤傷善良民眾或抑制正當的檢舉行為。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