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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厚和仁慈的對待
自古以來,寬宥乃為君子為人之道,不只展現包容,更體現宏偉寬闊的心胸,正如古聖先賢孔子所云:「寬宥待人,方成君子。」
宥之定義
宥,本義為寬廣仁慈,包含寬恕、赦免和宏大的涵義。

宥之應用
「宥過」意指寬恕他人的過錯,予以赦免,如《左傳》所言:「幸若獲宥,及其寬政。」而「宏深」亦為宥之意,指胸懷寬廣,氣度恢宏,如《詩經》所云:「夙夜基命宥密。」
宥之分類
依據《周禮》,宥可細分為三種,分別為:
| 類型 | 含義 |
|---|---|
| 不識 | 因不知而犯錯 |
| 過失 | 因失態而犯錯 |
| 遺忘 | 因遺忘而犯錯 |
宥之精神
寬容不僅是對他人犯錯的寬釋,更是一種包容與接納的心態,有助於化解怨恨,建立和諧社會。然而,並非所有過錯都應輕易寬宥,對於故意為惡、屢犯不改者,應予以嚴懲,以彰顯正義。
總而言之,宥是一種高尚的情操,體現了對生命的關懷和對社會的愛護。秉持寬宥之德,才能營造出一個和諧包容的社會,讓每個人都能感受到温暖和尊重。
宥造詞:從刑法到民法,寬恕的法律機制
宥造詞,指的是法律中賦予特定主體在特定條件下赦免犯罪行為的權力。它最早起源於刑法領域,後來逐漸擴展到民法領域。
一、刑法中的宥造詞
在刑法中,宥造詞是一種公訴案件中被告人自行終止訴訟的方式。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21條規定,宥造詞合於以下條件時,檢察官應予不起訴處分:
| 條件 | 説明 |
|---|---|
| 被告人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 和解應已履行或提供相當擔保。 |
| 犯罪行為情節輕微。 | 程度接近於公訴罪不罰的案件。 |
| 被告人已自白、具備犯罪意識。 | 非過失犯罪。 |
| 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 可採實際給付或提供相當擔保。 |
二、民法中的宥造詞
在民法中,宥造詞也被稱作「免訴權」。與刑法不同,民法中的宥造詞只限於民事糾紛中當事人之間的私法救濟。
| 條件 | 説明 |
|---|---|
| 被告人已承認請求權。 | 全部或部分承認。 |
| 原告人請求給付或變更法律關係。 | 例如請求金錢賠償、返還物品。 |
| 被告人無異議或未表示意見。 | 包括未期日不到、未提出答辯狀。 |
| 法院對被告人承認的事實調查後,認可其事實與法律見解。 | 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 |
三、宥造詞的實務運用
在實務中,宥造詞的運用十分廣泛。以下列舉常見的宥造詞運用案例:
- 刑法領域:輕微竊盜、傷害、侮辱等案件。
- 民法領域:債務糾紛、侵權行為、離婚案件等。
四、宥造詞的意義
宥造詞的設立具有以下重要意義:
- 促進紛爭和平解決:宥造詞鼓勵當事人之間自行和解,減少對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的依賴。
- 減輕司法負擔:透過宥造詞終止訴訟,可以節省司法機關的資源,提高訴訟效率。
- 維護被害人利益:在刑法領域,宥造詞需經被害人同意,保障被害人的權益。
- 重視被告人的悔意:在民法領域,被告人承認請求權,體現了其悔意,法院適時免除其訴訟責任,有助於避免社會對被告人的過度懲罰。
五、宥造詞的限制
儘管宥造詞具有諸多優點,但其運用也有一定限制:
- 不適用於特定犯罪行為:例如重罪、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之犯罪行為。
- 須符合法定要件:例如刑法與民法規定的要件不同,若不符合要件,法院不能行使宥造權。
- 有利益衝突時不能宥造:若涉及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權益,當事人不能自行宥造。
六、結論
宥造詞是一種重要的法律機制,它既體現了法律的嚴格性,也彰顯了人性的寬恕與尊重。透過宥造詞的運用,可以促進紛爭的和平解決、減輕司法負擔、維護被害人利益和重視被告人的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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宥的意思/造詞/解釋/注音_國語字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