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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格拒:病理失衡的特殊機制
陰陽格拒是陰陽失調病機中獨特的類別,包含陰盛格陽和陽盛格陰兩種情況。病因乃因致病因素作用,導致陰或陽一方極度盛旺或虛弱,造成陰陽力量失衡。盛者於內阻隔遏制,排斥並格拒另一方於外,使得陰陽無法相互聯繫調和,形成真寒假熱或真熱假寒的複雜臨牀症候。
陰盛格陽:格陽於外的陰寒內盛
陰盛格陽,即陰寒之邪於內深盛,強制陽氣浮越體表。陰寒與陽氣相互排斥,形成內有真寒、外有假熱的病理狀態。儘管其本質為陰寒過盛,卻由於格陽於外,表現出面紅煩熱、渴望脱衣、口渴、躁動不安等熱象。此乃真寒假熱,因陰寒內盛,陽氣被排拒於外而導致。


臨牀上,某些寒證因陰寒過盛於內,反而出現假熱症狀,如浮熱、口渴、手足躁動不安、脈象洪大。然患者實際上畏寒,喜蓋衣被;口渴卻飲水不多,偏好熱飲或漱口而不欲飲用冷水;手足躁動,但精神清晰;脈象洪大,觸壓之下卻無力。
病機的本質:陰陽失衡的特定表現
陰陽格拒屬於陰陽失衡的特殊病理現象。其特徵在於陰或陽一方過於興盛,壅塞於內,將另一方強行推擠至外。此種失衡導致陰陽無法正常維繫,形成內真寒外假熱或內真熱外假寒的複雜症狀。
結論
陰陽格拒為病機中獨特的表現形式,起因於陰或陽一方的極端失衡。陰盛格陽的狀況下,陰寒內盛導致陽氣浮越於外,形成真寒假熱的現象。臨牀上,此類病症會表現出假熱徵候,包括浮熱、口渴、躁動不安等,然而患者實際上畏寒,呈現真寒體質。陰陽格拒的認識有助於理解陰陽失衡造成的病理變化及其對臨牀症狀的影響。
知識點表格
特點 | 陰盛格陽 | 陽盛格陰 |
---|---|---|
本質 | 陰寒內盛 | 陽氣內盛 |
病機 | 格陽於外 | 格陰於外 |
臨牀表現 | 真寒假熱 | 真熱假寒 |
治療原則 | 熱因熱用,治療真寒 | 寒因寒用,治療真熱 |
陰陽格拒:律法中對親屬迴避的規定
陰陽格拒是律法中的一項規定,旨在避免親屬之間在法律事務上產生利益衝突。此規定要求特定親屬不得擔任或參與審理與其相關人員的案件,以確保司法公正性和客觀性。
陰陽格拒的範圍
陰陽格拒的適用範圍通常由法律明文規定,具體規定因不同的司法管轄區而異。一般而言,下列人員視為有陰陽格拒關係:
關係類型 | 範疇 |
---|---|
血親 |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 |
姻親 | 配偶、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妯娌 |
養親 | 養父母、養子女、養兄弟姐妹 |
準親屬 | 與上述親屬訂婚或有同居關係的人 |
陰陽格拒的例外
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有陰陽格拒關係,個人仍可以參與案件的審理。通常,必須符合下列例外情況:
- 當事人同意:如果案件的所有當事人明確同意,有陰陽格拒關係的人士可以參與審理。
- 無其他適當法官:如果在合理的範圍內找不到其他適當的法官,有陰陽格拒關係的法官可以參與審理。
- 事涉重大利益:如果案件涉及重大利益,例如人身自由或重大財產權,有陰陽格拒關係的法官可以參與審理,但須説明迴避理由。
違反陰陽格拒的後果
違反陰陽格拒規定可能會導致以下後果:
- 維護法官的公正性
- 提高司法程序的信譽
- 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 維持社會對司法體系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