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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養:愛與放手的接力賽
出養,是緣分終了,愛意綿延的抉擇。身為孩子的親生父母,出養意味著捨棄養育之責,將孩子交予他人撫育。然而,出養背後,不只是愛,還有無法承受的重擔和自我懷疑。
社工東昀陪伴出養家庭走過漫漫長路,見證了出養人內心的糾結與掙扎。「出養,對原生家庭而言,是永恆且難言的傷痛。」東昀説道。這樣的失落,不僅來自於與孩子的分離,更來自於社會眼光和自責。

「當法官問出養人是否同意,要説出那句我同意並不容易。」東昀感嘆著。面對法庭的審視,出養人往往情緒激動,心中交織著出養的愧疚和對孩子的擔心。出養之後,出養人若選擇與孩子斷絕聯繫,社工的關懷追蹤也會就此終止。
「出養也和法律及性別社會文化息息相關。」東昀指出。民法規定,未成年人出養需取得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同意。同時,若孩子為非婚生子女,出養的可能性更會增加,反映了社會對未婚懷孕的保守態度。
「生父常常是隱形的。」東昀觀察到,出養過程中,父親的存在感微乎其微,焦點多集中在生母身上。而在收養議題中,養父母的年齡、親屬關係和婚姻狀況等,都與收養資格息息相關。
「我明白,出養並非易事。」東昀強調,當服務對象沒有出養意願,而是因經濟困頓無法撫養孩子,社工也會協助他們「留養」,提供社福資源和物資支持,陪伴他們度過照護階段。
「出養,是一個愛與放手的接力賽。」東昀説,每一個跑者都懷著不同的心境,悉心「養護」著孩子。無論是出養還是留養,社工皆扮演著支持和引導的角色,期盼孩子都能在充滿愛與關懷的環境中健康成長。
| 關鍵要件 | 相關條文 | 説明 |
|---|---|---|
| 養父、養母須年滿 | 民法第1074條第1項 | 原則上大於養子女20歲以上,特定情形可放寬 |
| 親屬關係限制 | 民法第1075條 | 特定親屬關係者不得收養 |
| 生父母同意 | 民法第1076條 | 原則上需取得父母同意,特定情形可例外 |
| 夫妻共同收養 | 民法第1077條 | 除非夫妻一方單獨收養配偶子女 |
| 一方失蹤或無行為能力 | 民法第1079條 | 可由另一方單獨收養 |
出養條件
出養是指將自己的孩子交由他人撫養的行為,而法律對出養雙方都設定了出養條件。
出養人條件
出養人是指將自己孩子送出的人。依據各國法律規定有所不同,但一般而言,出養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年滿一定年齡(例如18至20歲不等)
- 具有行為能力
- 無精神疾病或重度智障
- 身體健康,足以照顧孩子
- 經濟狀況穩定,能負擔孩子的基本生活開銷
- 同意出養孩子,且無悔意
受出養人條件
受出養人是指願意領養孩子的人。除了與出養人相同的條件外,受出養人還必須符合以下額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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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馨語】出養不是放棄,而是放手
我今年17歲,沒有能力養小孩,可以把孩子出養嗎?
- 年滿一定年齡(例如25至30歲不等)
- 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
- 身心健康,能提供孩子適當的照顧
- 居住環境安全、舒適,符合孩子的成長需求
- 有撫養孩子的意願和能力
- 經相關機構審核合格
出養條件表格
| 出養對象 | 出養條件 | 受限事項 |
|---|---|---|
| 出養人 | 年滿法定年齡、具行為能力、身體健康、經濟穩定、同意出養 | 未得法院裁定準許,不得撤回出養同意 |
| 受出養人 | 年滿法定年齡、身心健康、經濟穩定、有撫養意願、經機構審核 | 因不孝或虐待而曾被撤奪親權者,不得受出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