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號 |媒體被當作 |不動產登記證明遺失聲明編號 |【2017年8月22權登記日】

2017年,美國司法部通過了一項名為「外國代理人登記法案」(FARA)法案,俄羅斯電視頻道「今日俄羅斯」進行了限制。

同年,俄羅斯總統普京簽署了一項法律,擴大了媒體中劃定「外國代理」範圍。

俄羅斯美國進行一場信息戰,而中美兩國媒體指責聲音多。

應對這種情況,普京於周一(12月2日)簽署了一項法律,該法律允許俄羅斯政府記者、博客作者和社交媒體用戶視為「外國代理人」。

這項法律是2017年俄羅斯法律進一步補充。

「今日俄羅斯」指稱「俄羅斯宣傳機器」。

路透社報導,美國情報機構2017年初指出了這一指稱,稱「今日俄羅斯」干預2016年美國總統選舉中扮演了角色。

莫斯科多次否認幹預美國選舉指稱,認為「今日俄羅斯」受到了公平待遇。

隨後,俄羅斯2017年通過了接受外國資助媒體法律。

要求,以下是改寫後內容:

自2017年起,俄羅斯成為一個接受美國國會資助外國代理人媒體目標,其中包括「歐洲」,「電台」和「美國音」。

這些媒體現在需要俄羅斯政府進行詳細財務報告。

,如果有個人或機構違反了外國代理人法,俄羅斯可以他們實施高額罰款。

去年,莫斯科法庭俄羅斯派雜誌「時代」罰款 338,000美元。

檢察官説,那個雜誌有提交報告説他們「新聞基金會」得到資金用途。

這個罰款導致該雜誌破產。

他們靠支持者捐款交還了罰款。

2000年9月,祁家威聲請釋憲,但2001年5月18日,司法院大法官「核其陳,係其個人見解現行婚姻制度有所指摘,指明上開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處」理由,決議受理同性婚姻釋憲聲請案[7]。

類似美國國會資助「歐洲」、「電台」和「美國音」媒體,定期俄羅斯政府申報詳細財務報告。

新法律,任何受國外資助個人,發表內容時會視為外國代理人。

這適用於記者和博客作者或者那些登記外國代理人或受外國資助媒體上發表內容人。

人權觀察和保護記者委員會組織發表聲明説,俄羅斯法律會危及俄羅斯本來受到限制獨聞。

俄羅斯「美國音」負責人迪特默最近表示,俄羅斯官員現在外國記者互動視為是國際公共廣播記者接觸,因為俄羅斯政府認定他們外國代理人。

以下媒體機構屬於這類型,包括美國音,英國廣播公司(BBC),法蘭西24新聞頻道,歐洲和德國聲。

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正式名稱「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稱「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民國104年,當時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民法》婚姻章允許同性婚姻登記一事,主張違憲而聲請釋憲[1]。

《中華民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於《民法》婚姻章解釋,引發了關於同性婚姻是否違憲辯論。

解釋允許同性別的兩個人成立具有親密性和排他性結合關係,並以經營生活為目的。

這個解釋引發了於憲法保障權利以及婚姻自由討論。

祁家威是台灣第一位公開承認自己是男同性戀人。

1986年,他呼籲政府應該保障同性婚姻權益。

1998年,他申請同性伴侶結婚公證,但拒絕。

2000年,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提出請求,希望解釋户政機關是否違反憲法,於同性結婚登記受理。

然而,這個請求程序上駁回,指明違反了憲法。

2013年,祁家威前往户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但拒絕。

他上訴到行政法院。

後祁家威委任伴侶盟許秀雯律師、以及義務律師團潘添慶律師、莊喬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上訴到行政法院。

同年9月行政法院駁回上訴,祁家威取得釋憲資格;2015年8月大法官遞交釋憲聲請。

台北市政府同一年內向行政院提交了一份釋憲聲請,要求將同性婚姻登記問題提交給司法院。

2017年2月20日,大法官會議正式接受了這個同性婚姻釋憲案。

2017年3月24日司法院召開言詞辯論庭,於5月24日下午司法院秘書公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民法》,同性之間可以建立一種且排他性結合關係。

然而,這一規定違反了《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所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以及第22條所確立權利。

因此,要求相關機構兩年內修正或制定法律,符合憲法要求。

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同性伴侶可以《民法》婚姻章規定,進行結婚登記。

2019年5月17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三讀通過,5月22日總統蔡英文公佈,並於同年5月24日生效[3]。

此次釋憲結果讓中華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全域性法律保障同性婚姻國家[4][5]。

1958年時,有一對女同志要求中華民國政府登記結婚,但遭拒絕[6]。

祁家威是台灣出櫃同志,1986年請求男性公證結婚,並提出同性婚姻法制化請願,但遭拒絕,祁家威開始走向婚姻平權道路[6]。

然而,現行民法婚姻章沒有同性伴侶且排他性關係納入其中,這是一個缺陷,違反了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保障。

過去幾年來,台灣社會討論同性婚姻合法化問題。

儘管法務部2001年提出了《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民主黨立委蕭美琴2006年提出了《同性婚姻法》草案,並且2013年有提出相關修法,然而,於反聲音漲,這些努力失敗告終。

2016年10月下旬,民主黨立委美女領銜提出婚姻平權法案,獲得民主黨、時代力量黨團、以及少部分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連署,得以超過15人提案門檻[16]。

法案11月8日和11月11日院会一读中获得了付委。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召集了委员会成员,开始讨论民法修正案。

然而,一些反同婚团体组织了上万人示威活动,冲进了立法院。

国民党籍立委廖国棟和孔文吉提出了自己意见。

朝野协商后,决定召开两场公听会,并在会期内完成审查。

同年12月26日,婚法案完成一讀送交黨團協商[19]。

行政方面,2015年開始,各地方縣市政府開始受理户政系統「同性伴侶」註記。

截至2016年底,有六台北市[20]、新北市[21]、桃園市[22]、台中市[23]、台南市[24]、高雄市[25],以及嘉義市[26]、彰化縣[27]、新竹縣[28]、宜蘭縣[29]、嘉義縣[30]共計7市4縣有此户政註記,截至2017年4月底,共有2060同志辦理註記[31]。

然而此措施不具法律效力,雖發放證明公文可用於簽署手術書時證明同性伴侶身分,但實務上許多醫院拒絕承認同性伴侶户政註記效力,不能保障所有婚姻權利[32]。

祁家威2013年3月前往台北市萬華户政事務所登記結婚,然而他申請拒絕了。

拒絕理由是《民法》規定,只有一男一女才能結婚。

祁家威不服,向內政部訴願遭駁後,提起行政訴訟[34],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户政事務所行政處分於法並無違誤,2014年3月27日判祁家威敗訴[35]。

2014年9月25日,祁家威上訴行政法院駁回。

祁家威認為民法中關於同性婚姻規定違反憲法,因此於2015年8月20日提出釋憲聲請[38]。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表示,目前民法親屬編法令规定,婚姻限制一男一女。

然而,同志权益关注,有人质疑相关婚姻法是否符合宪法保障人民权利问题,并大法官提出解释申请[39]。

民政局2015年7月2日起草了一份釋憲文件,市府7月20日核定了這份文件。

隨後7月24日,這份文件函報了內政部,並8月3日內政部函報了行政院。

法務部於10月30日提出意見後,這份釋憲文件於11月4日正式司法院提出。

司法院於2017年2月10日宣佈[44],受理祁家威台北市政府提之釋憲聲請,並兩案併案處理,假定同年3月24日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45]。

許宗力是一位傑出的法學學者,獲得蔡英文總統提名並獲得立法院支持,於2016年11月1日正式接任大法官職位。

大法官會議於2017年2月首次受理一個關於同性婚姻釋憲案件。

合議審理此案大法官中,計有14人出席,黃瑞明大法官其妻委員美女為同性婚姻草案發起人,故申請迴避,此次婚釋憲案,扣除黃瑞明迴避,有14位大法官參與討論,後有11位投下違憲,另3位投下反對票,其中吳陳鐶和虹霞分撰寫了不同意見書和部分不同意見書,另1位投反對票大法官沒提出意見書。

釋憲案聲請人祁家威及其代理人,以及台北市政府代理人,此次言詞辯論中,黃瑞明大法官身同性婚姻草案提出者有親屬關係,因此請迴避。

當今有14名司法院大法官場,許宗力大法官擔任審判長[68]。

此次辯論庭共邀請6位法學學者擔任鑑定人,:陳愛娥(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張文貞(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惠馨(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宏恩(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惠宗(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鄧學仁(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69]。

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指示下,開庭流程進行,並邀請了祁家威、台北市政府代表人廖元豪,以及關係機關法務部部邱三、內政部户政司長張琬宜和萬華户政事務所代理人王雪梅5人發表意見。

後,關係機關進行了詢答環節,審判宗力批准後,再向6名鑑定人提問。

後,進行了中場休息時間。

休息完後,大法官詢問聲請人,詢問行政機關,接著詢問鑑定人,然後請人、行政機關以及鑑定人做後陳述[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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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邀請了六位鑑定人,其中有兩位法學者,陳愛娥和李惠宗,認為這項法律違反了憲法,但同時認為同性伴侶法可以用來保障權益。

另外三位法學者,張文貞、陳惠馨和劉宏恩認為這項法律違憲,並主張應該直接修改《民法》,因為只有修改民法才能保障同性伴侶基本權益。

鄧學仁憲法議題提出了觸及,他認為無論是修改民法還是另立伴侶法,應該確保親子法律身份。

方、主管機關以及鑑定人向大法官提出了問題,提問者包括羅昌發、湯德宗、黃虹霞、許志雄、詹森林和黃昭元六人。

雖設有法庭之友制度,此次釋憲案各有支持以及同性婚姻民間團體,召開言詞辯論前,各自大法官提交意見書[75]。

我們正在徵求來自專業領域13份「法庭之友意見書」,支持婚姻平權大平台。

這些專業領域包括政治、法學、律師事務、司法官、宗教、公共衞生、精神醫學、臨牀心理師、心理學、性別研究、性平教育、社工以及同志家庭權益。

同時,我們提出了一份名「同志生命故事-完成權利」文件,作為支持婚姻平權論述基礎。

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公佈大法官釋字第748號,宣佈現行民法保護同性婚姻自由及權益條款違憲。

這一宣告,政府機關兩年內進行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確保同性婚姻和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兩年期限屆後,如果修法工作完成,同性伴侶能夠直接享受現有民法所保障同性婚姻權益。

大法官認為,限定兩年是因為要讓立法者一點時間研議,但不能因為延宕導致違憲狀態無限期持續。

至於選擇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法或其他形式,可以使同性別之二人婚姻自由受保護情況下,立法者決定[79]。

聲請人祁家威、行政、司法權責機關爭取同性婚姻權,超過30年。

2006年,民主黨委員蕭美琴首次提出同性婚姻修正案。

然而,這項修法並獲得通過。

隨後2013年,民主黨委員美女提出了修正民法親屬編草案,這是首次將同性婚姻合法化提交給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審查。

然而,於委員任期屆,這項修法審議工作告一段落。

2016年,民主黨委員美女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黨團、委員許毓仁、蔡易餘提出版本法案,於同年12月26日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多個版本提案,但是何時能通過,猶未可知。

十年立法院審議,同婚修法順利完成[79]。

大法官本於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價值維護,即時做成有拘束力司法判斷,司法院基於權力相互尊重原則,勉力決議受理,並定期開庭行言詞辯論,作成解釋[79]。

歷年來司法院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等用語,然而這是基於異性婚姻脈絡下作成解釋。

司法院性別二人得否結婚作成解釋[79]。

現行民法規定結婚是一男一女自行締結,然而第972條規定,只有一男一女才能訂定婚姻。

其他與婚姻相關稱謂、權利和義務定義「夫妻」。

這種限制使得民法解釋體系和行政函釋適用於一男一女婚姻關係,包括同性婚姻。

每個適婚人有權選擇是否要結婚,以及誰結婚。

這是一項保護人性發展和維護人格基本權利,受到憲法第22條保障。

性別二人經營生活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結合關係,既影響異性結婚民法上規定,會改變既有社會秩序[79]。

而同性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可以異性婚姻一樣能社會。

同性伴侶之間建立且排他性關係應該受到憲法第22條保護。

然而,現行民法婚姻章沒有同性伴侶且排他性關係納入其中,這是一個缺陷,違反了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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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遺失聲明編號:(2017)第62號

不動產權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滅失)聲明聲明號2017第3855號

憲法第七條權保障,只限於明文揭示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歧視事由,禁止其他理由歧視,例如性傾向、身心障礙[79]。

現行民法僅保障異性婚,是「性傾向」作為於「婚姻自由」保障待遇。

性傾向是一個人天生具備且可以改變個人特徵。

它可能受到生理、心理、生活經驗和社會環境因素影響。

世界衛生組織、泛美衛生組織以及多個醫學組織認為同性戀傾向並非疾病。

過去,同性戀者社會傳統習俗中接納,並且遭受到各種形式排斥和歧視。

同性戀人口是社會上少數且政治上處於劣勢群體,因此審查同性婚姻合憲性時,應該採取嚴格標準。

民法婚姻章並要求結婚得有生育能力,規定無生育能力結婚或作為裁判離婚事,顯見繁衍後代婚姻不可或缺要素。

同性之間不能生育異性兩人之間客觀不能或主觀不欲生育,其結果。

因此,不能生育能力作為待遇理由。

若容許性別二人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且要求其應遵守婚姻關係存續中及止後雙方權利義務規定,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建構基本倫理秩序(如結婚年齡、單一配偶、婚、忠貞義務及扶養義務),是維護基本倫理秩序,亦非合理待遇[79]。

有關機關應二年內,完成保護婚姻自由法律修正或制定。

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法或其他形式),屬形成範圍。

若逾期完成,性別二人得依婚姻章規定,户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77]。

大法官吳陳鐶指出,户政事務所现行民法同性登记结婚制度宪法相悖。

因此,司法院应接受台北市政府请求,否则导致司法院地位”宪法解释机构”沦为”行政机构法律咨询机构”。

婚姻視為一個制度,它牽涉到社會和文化價值觀改變。

因此,修改婚姻制度應該透過公投或其他民主程序來進行,而不是缺乏共識情況下進行憲法解釋,確保審議和辯論機會。

吳陳鐶支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認為性婚姻不是國際公約所要求國家義務,並且並不是所有國家提供相應保障。

另外,他認為基於生理上差異「無繁衍後代之可能」,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上差異,上有對待,沒有違背憲法原則[88]。

大法官黃虹霞部份不同意見書期待正反雙方能夠互相理解。

希望反方能夠理解婚姻制度會隨時變化,接納同志,並儘可能給予同等祝福。

希望正方理解法律制定本旨是用作「規範」,而非有保障,觀念改變需要時間,而不只是修改法律。

她認為法律對扶持兩人關係應要保障,但憲法「婚姻」並無明確定義,此事攸關整體國家制度,不應修改,故不同意此案對「婚姻自由」解釋[87]。

黃虹霞認同「可以因為無法生育而作為待遇」,因為婚姻及家庭是社會形成發展基礎、婚姻是親屬關係、同性婚姻修法工程龐大,並非沒有異性婚姻產生影響、生育是婚姻核心內涵[89]。

男女功能和角色上有所不同。

兩個父親或兩個母親照顧孩子是否與父母親照顧沒有區別,需要進行研究。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聲請人祁家威釋憲後,召開記者會回應,於大法官認定「限制同性結婚」違憲結論表示支持。

他們認為大法官解釋應該包括「同性伴侶法」制定,並呼籲蔡政府修改民法時考慮多元性族羣婚姻權利。

許秀雯這關鍵時刻扮演了角色,並表示大法官肯定確保了同志們享有結婚權利。

因此,設立「同性伴侶專法」並不符合這次釋憲意旨。

釋憲聲請人祁家威,接受專訪時表示:「如果原諒是一門學問,那麼同志人人是大師,原諒、原諒,否則熬到現在。

多年努力,終於看到了希望曙光。

他興奮地說,這個消息猶如一只翱翔鳥,讓他感到無比。

然而,他地希望能和伴侶結婚,這是彼此需要。

過去台灣LGBT族群歷了許多努力和奮鬥。

他們相信只有通過集體努力才能獲得進展。

相反,對立一方則希望外界能夠包容和理解他們,並且不要貶低國家和社會。

他們相信婚姻平權能夠社會帶來民主和。

他們並不是無事生非,而是希望能夠達到這樣目標。

北市府民政局回應表示「司法院大法官角色中,我們跳脫傳統框架,認為民法親屬編第二章婚姻中限制同性婚姻規定違反了憲法保障基本人權,我們此感到欽佩」。

他們進一步闡述了中華民國憲法於婚姻自由權保護內涵,這是一個里程碑,並且他們努力捍衞同性伴侶權利,這讓我們感到欣慰。

他們希望釋憲結果出爐後,大家能夠充分包容和理性地表達自己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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