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指出,税捐稽徵法第21条第1款第3项规定,规定时间内申报或者采取欺诈或其他违法手段逃避纳税人,核定其税款期限7年。
最高法院(2015)民申字302號和(2015)民申字第551號民事裁定,反競爭法中明確指出,使用行為定義應該是指直接事生產、製造和銷售指控侵權產品行為,包括作為指控侵權產品銷售商進行銷售行為。
但修改後《反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了“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聯繫混淆行為”。
應指經營者實施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聯繫混淆行為其他行為,包括銷售行為。
本案中上訴人銷售明知是存在混淆行為商品,構成了競爭,上訴人《反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並無不當。
充分聆聽雙方陳述、提供證據、質疑、辯論以及後陳述後,我們綜合評估後得出以下結論:你確實有違法行為事實,而且提供證據詳實,我們定性判斷是正確,適用法條是無誤。
我們辦公室2020年2月3日開始進行調查,並於2月3日2月20日期間你(指軍山果品店)進行了違法行為調查取證工作。
你於2019年12月初訂貨,2020年1月1日到貨,2020年1月15日開始銷售。
你購買“藍百”系列啤酒和“東悦”系列飲料時,請確保你收到了供應商提供相關許可證和文件,同時要妥善保留進貨票,並嚴格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請不要忘記檢查供應商相關資質證明和文件。
我們提供具有相似包裝和裝潢產品,包括“藍百”系列啤酒和“藍帶”啤酒,以及“東悦”系列飲料和“六個核桃”植物蛋白飲料、“露露”杏仁露植物蛋白飲料、“椰樹”果肉椰汁植物蛋白飲料。
同時查明,你購進“藍百”系列啤酒和“東悦”系列飲料貨值金額共計17,960元,經營額共計6,823元,獲得違法所得共計3,119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2020年2月24日,我局你送達了《加格達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加市監聽告(2020)5-1號,你2020年2月26日我局遞交聽證申請書,我局於2020年3月10日你送達了《加格達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加市監聽(2020)1號),定於2020年3月20日舉行聽證會,2020年3月18日,你我局申請聽證會延期,2020年3月19日我局你送達《加格達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加市監聽(2020)1-1號),定於2020年4月3日舉行聽證會。
2020年4月3日14時我局三樓會議室舉行聽證會,你及委託代理人和辦案機構執法人員案件事實、證據、行政處罰建議及做了陳述和質證、辯論。
本案原告軍山果品店銷售“藍百”系列啤酒與“藍帶”啤酒,“東悦”系列飲料“六個核桃”植物蛋白飲料、“露露”杏仁露植物蛋白飲料、“椰樹”果肉椰汁植物蛋白飲料食品包裝箱包裝、裝潢相似度,因此,案涉商品銷售混淆行為客觀存在。
然而,我們認為你面臨處罰額度過重,因此我們報局領導提出糾正建議。
我們銷售啤酒品牌和植物蛋白飲料包裝和裝潢“藍百”系列啤酒和“東悦”系列飲料相似。
這構成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競爭法》第六條行為,該法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混淆行為,使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他人有聯繫。
因此,我們行為違反了使用與他人有影響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或標識規定,屬於違法行。
“藍百”系列啤酒其包裝箱上印製、使用“藍帶集團”名稱字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競爭法》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聯繫:(二)使用他人有影響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規定,構成了銷售使用與他人有影響企業名稱違法行為。
我們購進了“藍百”系列啤酒和“東悦”系列飲料,但進行供貨商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查驗。
我們應該妥善保存進貨票,並嚴格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這樣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一款,該款規定,“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時,應當查驗供應商許可證以及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文件(以下簡稱合格證明文件)。
”二款,“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記錄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內容,並保存相關證。
記錄和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管总局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考虑到本案情况其他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类似案件处罚结果,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您实际情况相关因素,结合您听证会中陈述意见,决定您进行行政处罚。
延伸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競爭法》第十八條一款,如果經營者違反了本法第六條規定並實施了混淆行為,監督檢查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違法商品沒收。
《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可以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五萬元,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规定,你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
1. 没收”籃百”系列啤酒148箱;
2. 没收”東悦”系列飲料129箱;
3. 罚款人民币25,000元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經審議,規定,請收到本通知後十五天內罰款支付黑龍江省農村信用社(89009)農商行東嶺支行,地址:光輝路(建材市場),賬號89×××07。
逾期支付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1)款规定,每日增加百分之三罚款,并将依法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於這項行政處罰決定表示,您可以收到該決定書後60天內大興安嶺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或加格達奇區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
您有六個月時間,法律規定,加格達奇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進行。
”另查明,2020年2月3日被告加市監局原告軍山果品店經營者杜某作筆錄中,杜某承認其知道銷售“藍百”系列啤酒像“藍帶”啤酒,“東悦”系列飲料像“六個核桃”植物蛋白飲料、“露露”杏仁露植物蛋白飲料、“椰樹”果肉椰汁植物蛋白飲料,其中包裝、圖案、生產廠家差異,但為圖可以賣價格正品點,多掙點錢,所以定購了一些貨,並銷售時向消費者介紹涉案商品是“分廠”生產。
競爭行為一審法院定義經營者生產和經營活動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競爭法》所規定行為,此舉會擾亂市場競爭秩序,並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本案原告軍山果品店銷售“藍百”系列啤酒與“藍帶”啤酒,“東悦”系列飲料“六個核桃”植物蛋白飲料、“露露”杏仁露植物蛋白飲料、“椰樹”果肉椰汁植物蛋白飲料食品包裝箱包裝、裝潢相似度,因此,案涉商品銷售混淆行為客觀存在。
延伸閱讀…
原告軍山果品店進貨時未查驗供貨商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妥善保存進貨票,嚴格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對案涉商品購銷行為合法性盡到其應盡法律義務,主觀上持放任態度,構成間接,並且被告加市監局原告軍山果品店經營者杜某作詢問筆錄表明,杜某對案涉商品銷售混淆行為明知,故原告軍山果品店銷售案涉商品行為構成爭,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被告加市監局原告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事實,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予以支持。
原告軍山果品店訴訟請求沒有事和法律,應當予以駁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駁回加格達奇區軍山共和果品店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上訴人只是銷售者,沒有使用他人有影響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或者標識。
如果有商品混淆行为案件,上诉方没有异议。
“使用”和“销售”行为中,商标法第57条和产品质量法第62条进行了区分。
最高法院(2015)民申字302號和(2015)民申字第551號民事裁定中明確指出,《反競爭法》中規定使用行為應指直接使用行為,生產商生產、製造以及銷售被控侵權產品行為,而包括作為被控侵權產品銷售商銷售行。
以上所述,上诉人是一名销售员,视为《反竞争法》中所规定“使用者”。
上诉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并不符合《反竞争法》第六条中混淆行为规定。
因此,上诉人上诉人进行行政处罚是一项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上訴人辯稱,一、上訴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且上訴人購進、銷售“藍百”系列啤酒和“東悦”系列飲料仿冒產品時具有主觀。
因此上訴人經營中存在混淆及後果構成競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