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人姓名三或四節組成。
第一節為本人名字,第二節為父名,第三節為祖父名,第四節為姓,如沙特阿拉伯前國王費薩爾姓名是:Faisal ibn Abdul Aziz ibn Abdul Rahman al Saud譯為:費薩爾·伊本·阿卜杜勒·阿齊茲·伊本·阿卜杜勒·拉赫曼·沙特。
其中費薩爾本人名,阿卜杜勒·阿齊茲父名,阿卜杜勒·拉赫曼為祖父名,沙特姓。
正式場合應用全名,但有時可省略祖父名,有時可以省略父名,簡稱時稱本人名字。
但事實上很多阿拉伯人,是有社會地位上層人士簡稱其姓。
如:穆罕默德·阿貝德·阿魯夫·阿拉法特(Mohammed Abed Ar’ouf Arafat),簡稱阿拉法特。
加麥爾·阿卜杜勒·納賽爾(Gamal Abdul Nasser),簡稱納賽爾。
阿拉伯人名字前頭帶有一些稱號,如:埃米爾(Amir或Emir)為王子、親王、酋長意;伊瑪姆(Imam)是清真寺領拜人意;賽義德(Sayed)是先生、老爺意;謝赫(Sheikh)是、酋長、村長、族。
這些稱號有轉為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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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該文章有數位物件識別號(DOI),可於最末標識。
其樣式如下:祝新華(2006)。
〈建構「促進學習」華文評估策略〉。
《華文學刊》,2,78-86。
雜誌標示方式學術期刊相似,但出版年份改為出版日期。
如:林水福(2017年4月1日)。
〈太宰治《津》──追尋自我根源旅〉。
《聯合文學》,390,32-35。
(三)含有宗教組織名稱或帶有顯著宗教色彩。
如:安裕(2016年10月27日)。
〈日本中國研究〉。
《am730》,A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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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徵引內容字典、詞典或百科全書條目,應出版年份書名之間,補入資料名稱。
如:如果是書籍內篇文章,應先列文章著者與篇章名稱,然後標示書籍編者書名。
如:熊月之(2000)。
〈晚清上海私園公用與公共活動空間拓展〉。
載於黃克武張哲嘉(主編),《公與私:近代中國個體羣體》(頁149-176)。
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至於會議論文,列出發表年月,並論文名稱後,標示會議名稱及舉行地點。
如:8月11日,國家工商總局企業註冊局負責人《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和《企業名稱相近規則》進行解讀。
兩規則企業名稱註冊限制性詞彙和相近名稱做了詳細規定。
答:推進商事制度改革過程中,工商總局積極穩佈置和推進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後批覆過深圳市、天津市、福建自貿試驗區、北京中關村、廣西防城港市、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開展企業名稱登記改革試點工作,取得了積極。
總結試點地區改革經驗基礎上,今年4月,印發了《工商總局關於提高登記效率積極推進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意見》(工商企注字〔2017〕54號),部署全國各級企業登記機關年內先向社會開放企業名稱庫,建立企業名稱查詢系統,申請人提供查詢、、核准、登記服務,同時進一步簡化申請審核登記流程,實現企業名稱自主申報、自負其責創造條件。
印發上述兩個規則是推進有關工作需要,是落實有關改革任務步驟。
答:規範企業名稱審核行,建立、完善企業名稱系統,申請人提供企業名稱登記、核准服務,《公司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和工商總局有關規範性文件制定本規則。
本規則適用於企業名稱登記、核准有關業務。
企業名稱審核人員本規則企業名稱申請是否存在有關禁限用內容進行審查,有關規定作出核准或者駁回決定。
企業登記機關可以本規則建立、完善企業名稱系統,申請人提供企業名稱篩查服務。
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改革試點地區可以參照本規則,建立、完善、申報系統,申請人提供自主申報、自負其責登記服務。
答:禁止性規則有11條,包括禁止性規則和禁止性規則。
禁止性規則7條,主要有:第一條(規則第四條)是,企業名稱不得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登記註冊、核准的同行業企業名稱。
延伸閱讀…
該條款《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6條制定,包含4種情形:(一)與同一登記機關登記、或者核准但登記且有效期內、或者申請核准的同行業企業名稱;(二)辦理註銷登記1年同行業企業名稱;(三)與同一登記機關企業變更名稱1年原同行業名稱;(四)撤銷設立登記和吊銷營業執照辦理註銷登記同行業企業名稱。
第二條(規則第五條)是,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和文字。
該條款主要《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9條第1款制定。
包括以下情形:(一)有消極或政治影響。
如“支那”“黑太陽”“地主”。
(二)宣揚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
如“九一一”“東突”“佔中”。
(三)帶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損民族和人民感情。
如“大東亞”“和”“福爾摩薩”。
(四)帶有種族、民族、性別歧視傾向。
如“黑鬼”。
(五)含有文化糟粕、違背社會風尚或民族風俗習慣。
如“鬼”“妻妾成羣”。
(六)涉及毒品、、色情、暴力、賭博。
如“海洛因”“推牌九”。
第三條(規則第六條)是,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可能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內容和文字。
本條款主要《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9條第2款制定。
包括以下情形:(一)含有黨和國家領導人、一輩革命家、知名烈士和知名模範姓名。
如“董存瑞”“雷鋒”。
(二)含有非法組織名稱或者反動政治人物、公眾熟知反面人物姓名。
如“法輪功”“汪衞”“秦檜”。
(三)含有宗教組織名稱或帶有顯著宗教色彩。
延伸閱讀…
如“基督教”“佛教”“伊斯蘭教”。
第四條(規則第七條)是,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第五條(規則第八條)是,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羣團組織名稱、社會組織名稱及部隊番號。
第六條(規則第九條)是,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漢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
第七條(規則第十條)是,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內容和文字。
禁止性條款,列舉了一些禁用情形。
如: 行政區劃禁用規則(規則第十一條):企業名稱應當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組成。
企業名稱中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或地名。
市轄區名稱不能用作企業名稱中行政區劃。
企業字號禁用規則(規則第十二條):企業名稱中字號應當2個以上符合國家規範漢字組成,行政區劃、行業、組織形式不得用作字號。
名稱行業禁用規則(規則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其主營業務,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類,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企業名稱中行業有特殊要求,應當在企業名稱中標明。
不得企業名稱中標示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禁止經營行業。
名稱組織形式禁用規則(規則第十四條):企業應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名稱中標明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組織形式,不得使用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不一致組織形式。
答:限制性規則有15條,包括限制規則和限制規則。
限制規則5條,主要有:第一條(規則第十五條)是,企業名稱不得與同一企業登記機關登記註冊、核准的同行業企業名稱,但有投資關係除外。
第二條(規則第十六條)是,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非營利法人名稱,但有投資關係或者該法人授權,且使用該法人簡稱或者稱謂除外。
該法人或者稱謂有其他含義或者指向確定,可以授權。
第三條(規則第十七條)是,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但有投資關係或者該企業授權,且使用該企業或者稱謂除外。
該企業或者稱謂有其他含義或者指向確定,可以授權。
第四條(規則第十八條)是,企業名稱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非營利組織或者超出企業設立目的,但有其他含義或者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除外。
第五條(規則第十九條)是,國務院決定設立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字樣;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字樣,該字樣應是行業限定語;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以上三類企業名稱需經工商總局核准,但企業名稱中間使用“國際”字樣除外。
限用條款,列舉了一些限用情形。
如:第一條(規則第二十條)是,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市(包括州、地、盟)或者縣(包括市轄區、自治縣、旗)行政區劃名稱,但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經工商總局核准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含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一)國務院批准的;(二)工商總局登記註冊;(三)註冊資本(或註冊資金)於5000萬元人民幣;(四)工商總局另有規定。
第二條(規則第二十一條)是,市轄區名稱市行政區劃企業名稱,市企業登記機關核准。
省、市、縣行政區劃企業名稱,級別行政區企業登記機關核准。
上級企業登記機關可以授權下級機關核准應當本機關核准的企業名稱。
第一條(規則第二十二條)是,企業名稱字號應當字、詞或其組合構成,不得使用語句、句羣和段落,但具有顯著識別性或有其他含義短句除外。
第二條(規則第二十三條)是,企業名稱字號不得含有“國家級”“級”“最佳”帶有誤導性內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義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號整體有其他含義除外。
第三條(規則第二十四條)是,企業名稱字號不得以外國國家(地區)所屬轄區、城市名稱及其簡稱、稱謂作字號,但有其他含義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號整體具有其他含義除外。
第四條(規則第二十五條)是,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劃地名具有其他含義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