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於各付息日年息於其利息釐定日釐定及公佈。
該些日子載於發行通函。
通脹掛鈎債券系列浮息部分,是政府統計處編制及公佈綜合消費物價指數計算。
若時到規定地點報到,公司規章制度處理。
並於7月1日前報到,逾期《賞罰規定》相關條款給予處罰。
王猛拒籤,拒絕到新崗位報到。
2014年7月1日、7月7日、7月11日,王猛去部門報到,原部門滯留,佔用他人座位,公司徵詢工會意見並工會委員見證下後三次王猛作出警告處分,並出具《員工獎罰通知單》及《申辯通知》,王猛予以拒籤,拒絕到新崗位報到。
2014年9月23日25日,公司讓其進入原部門滯留,王猛報警三次,後上班。
2014年12月16日,公司王猛郵寄《通知函》,通知王猛於收到該函後次日到公司品質環境保證部品質保證課王羣課責處報到。
二審判決:屬合法解除勞動關係,公司無需支付王猛違法解除賠償金王猛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認為其2014年12月19日12月24日到公司上班不能認定工,多只能算待崗。
王猛於12月18日收到該通知,公司寄送《回覆函》一份,不同意公司調動工作崗位,要求公司重新安排恢復原工作。
並繼續公司品質保證課處報到。
2014年12月24日,公司徵詢工會後王猛出具《解除勞動通知書》,內容如下:王猛:你好,你自2014年9月26日開始公司品質保證課考勤。
後公司於2014年12月16日你發出催促你上班書面《通知函》,你於2014年12月18日收到公司發出的《通知函》。
該《通知函》要求,你應該於2014年12月19日到公司報到上班。
截至今天,你曠工達四天,公司《賞罰規定》第11條第3項規定,你工行構成違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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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你違紀行,公司於2014年12月25日你解除勞動。
王猛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10.8萬元,仲裁委支持,王猛不服,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王猛收到催促其上班書面《通知函》公司上班,符合解除條件,公司解除合同合法一審法院認為:勞動者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建立規章制度,如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本案中,公司《賞罰規定》(A版)於2014年7月18日經民主程序討論通過,並於同日全體員工公示後實施,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事人雙方理應受其束。
公司於2014年12月16日王猛發出催促其上班書面《通知函》,王猛於12月18日收到,後並公司上班,曠工達四天,符合《賞罰規定》第12條第3款中規定解除勞動條件,即工3天,公司徵詢工會後王猛出具《解除勞動通知書》,不違反法規法律及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屬合法解除勞動關係,公司無需支付王猛違法解除賠償金,王猛該項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判決:屬合法解除勞動關係,公司無需支付王猛違法解除賠償金王猛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認為其2014年12月19日12月24日到公司上班不能認定工,多只能算待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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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公司自身行為調崗應與勞動者協商,無法協商,公司應當給付經濟補償金。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公司解除勞動不違反法規法律及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屬合法解除勞動關係,公司無需支付王猛違法解除賠償金。
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猛仍不服,高院申請審,認為公司他單方調崗違法,他一系列反應是維護自身勞動權益合法行為。
高院裁定:勞動者企業合理調崗予以配合,是勞動關係人身屬性體現本院審查認為,,勞動者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理應遵守勞動紀律、職業道德、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序制訂,內容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勞動者公示規章制度,對用人單位勞動者有約束力。
本案中,公司《賞罰規定》內容和制定程序合法,並全體員工公示,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本案。
其次,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勞動者協商方能變更勞動定,但不能因此完全否定企業用工自主權,勞動者勞動權企業用工自主權受法律保護,二者不可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