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一名 65 歲裝修工程判頭清晨報「999」呼救,救護車搜尋 7 分鐘不果後收隊;兩個半時後,有途人發現他坐在砵蘭街路後報警,救護員發現他死亡。
案件週三(29 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展開第三日死因研訊,家屬及消防、警方代表陳詞。
死者妻子及女兒列席、無法律代表;消防處及警務處列有利害關係方。
家屬一度激動道,「犧牲咗一條生命去改善咗個系統」,指部門代表陳詞,完全沒有提及案發時使用定位。
消防處及警務處法律代表稱,基於安全不能使用 Google 地圖資料庫,而閉路電視,推斷死者「打咗電話冇耐失去意識同死亡」,望家屬明白「唔係過漫、嘅等待」;籲死因庭「後見」評論服務,指現採改善措施。
案件週四續。
死者賴志超,案發日 2017 年 6 月 16 日。
案件死因裁判官周至偉席前處理, 3 女 2 男陪審團審理。
兩部門代表指,閉路電視紀錄,6 時 3 分,死者後一次拿著類似電話物體,後於 8 分「瞓咗」,其姿勢其後奉召到場救護員觀察到;而 8 時 30 分左右有熱心途人發現死者、報警求助,該次消防途人取得地址,即「砵蘭街 288 號」,僅用了 3 分鐘 30 秒到達現場,然後死者進行一系列檢查,當時死者離世,救護及警員指沒留意附近有「美光」商舖。
所有證人於首兩日研訊作供完畢。
死者長女於週三代表家屬陳詞,她質疑為何當時消防及救護人員沒要求警方使用手機定位系統搜救死者,指如果有用,爸爸會失救,指當時接線警察通訊員供稱,爸爸報案時表現,但庭上播出錄音,爸爸稱自己頭暈。
女續指,既然救護車第一次搜救時致電爸爸果,打「999」求助,強調爸爸當時是「活生生地」打電話求助,是次事件使她失去爸爸。
據日前證供,死者報案時指自己身處砵蘭街,並持續氣喘、咳嗽,消防通訊員追問下補充指「美光」、「賣瓦仔」,但警方及消防通訊中心電腦系統無法搜索店鋪位置。
長女陳詞指,機器只是死物,但人有思考能力,當時爸爸並知道説出商舖名字,無助救援人員搜救,她指,消防輕視爸爸性命,這不能藉口推搪責任。
女續表示,前線人員,救人一命、勝造浮屠,指如他們多做一步、多想一步,多些培訓通訊人員,通訊員一個決定會影響所有救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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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處及警務處法律代表陳詞指,當死者與警方及消防通訊員溝通時,消防通訊員「坦白咁講」,提供店鋪名稱話,無法找到死者,但死者後提供了店舖,而不知是否與死者任職裝修工程判頭有關,他急情況下説出「瓦仔」,這是行內術語。
代表續指,觀乎是次死因研訊所有證人,僅死者女能找到「美光」位置,而砵蘭街 1.5 公里、油麻地到太子道,當中有「密集嘅建材舖頭」。
庭上證供指,死者於清晨 5 時 57 分撥「999」。
兩部門法律代表指,第一次搜救,消防通訊員於清晨 6 時 2 分派出救護車,車上救護總隊目於 6 時 8 分致電死者、但獲得回應,他無線電向消防通訊員取得多線索,確定「美光」、「賣瓦仔」,並於太子道西「兜咗十幾個街口」。
代表指,雖然總隊目知道什麼是「瓦仔」,但知道是建築材料,於是到附近尋找,並於 6 時 14 致電死者、沒人回應,後於 17 分致電消防通訊中心,指找不到死者, 6 時 20 分完成整個搜索,是次出勤定性為「aborted call」(中止求助)。
兩部門代表指,閉路電視紀錄,6 時 3 分,死者後一次拿著類似電話物體,後於 8 分「瞓咗」,其姿勢其後奉召到場救護員觀察到;而 8 時 30 分左右有熱心途人發現死者、報警求助,該次消防途人取得地址,即「砵蘭街 288 號」,僅用了 3 分鐘 30 秒到達現場,然後死者進行一系列檢查,當時死者離世,救護及警員指沒留意附近有「美光」商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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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認為,雖然法醫指死者死亡時間為案發日一天內,但第二次救援救護員指到場時,死者出現屍斑、屍,而第一次搜救救護員兩度致電死者、無法接通,「可想像」死者發現及確定死亡時間,他實際離世,故死者「唔係等咗兩個鐘,而係打咗電話冇耐失去意識同死亡」。
代表家屬表示慰問,望家屬明白死者「唔係過漫、嘅等待」。
部門代表指,法醫供稱死者有病患,案發時有致命肺炎,沒法肯定即使死者如途人般提供詳細地址,救護車可否其死亡前找到他,於其肺炎,肯定能否救治死者,即使當時前線人員可使用 Google 地圖,知道死者提供店鋪線索是否同音字、能否找到死者心目中位置,會否引領救護車到錯誤位置。
代表強調,案發時鑑於「授權上嘅限制」,前線通訊員及救護員使用「封閉式調派系統」進行地點搜索,只能夠採用地政總署紀錄、當中沒有店鋪,而消防有操守上、私隱上限制,即使他們是英雄,有工作要求,例如可以使用私人手機。
代表指出,搜救如依賴公開資料庫,它可能更改、刪減,使用私人伺服器資料庫如 Google 地圖,會大大減低系統安全性,出現法律責任;同時,如服務並非依賴政府授權器材,而是私人器材,私隱及法律問題該如何界定會出現風險。
代表續力陳,當「大家聚喺度」,「後見」及過份集中於一個個案評論公共服務,「要記佢哋(消防、救護及警方)要服務全港七百萬市民」,法治角度公共資源,「每日收到求助電話咁多,市民需要咁」,怎樣調配資源及運用科技規則「最大化效能表現」、符合法律授權。
代表重申,不能「後見」,而是要本案考量,指事件應可以理解救護員搜索 10 分鐘左右定性為「aborted call」,然後接下一個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