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定招生人數扣除原讀本園直升幼兒、本縣鑑輔會安置幼兒人數後,其餘名額開放招生登記,不得超額錄取。
(一)第一優先: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優入園讀(設籍本縣幼3.身心障礙: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發展證明,或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學輔導會鑑定適合讀普通班(含持有入學證明幼兒)。
四、優先入園資格:符合入園資格,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七)各園於幼兒入學後應教育部全國幼生管理系統登錄幼生資料,入園登記及抽籤名冊存園備查(如係優入園者應勾選欄位並加註符合條件)。
3、家有兄姊讀該園者,其兄姊身分認定限「原園直升幼兒」。
4、家有兄姊讀該園屬國(中)者,其兄姊身分認定「原園直升幼兒」原則。
(四)符合優先入園人數如未逾可招生名額時,應全數錄取;如該園登記人數競額時,下列順序錄取:(五)報名人數逾招生名額時,上述招生順序錄取後,採公開抽籤方(三)入園名單公佈日期:於公開抽籤後,公佈,並書面通知家(四)報到日期:幼兒園自訂,錄取幼生於時間內完成報到者,視為放棄讀,並依序通知備取名冊幼生家長遞補並完成報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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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備取名冊日 113 年 1 月 31 日止,後續各校(園)本權責公告及辦理遞補作業,惟具優先入園資格幼兒排序應優於備取生。(七)各園於幼兒入學後應教育部全國幼生管理系統登錄幼生資料,入園登記及抽籤名冊存園備查(如係優入園者應勾選欄位並加註符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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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胞胎幼兒(含雙胞胎)籤卡是否併或分抽籤,家長或監護人自行決定,並出具切結書。
抽籤前,幼兒園應前述決定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