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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酒駕闖紅燈釀死 17歲高中生遭撞飛不治
事件經過
9月9日中午12時29分,52歲的吳姓男子酒後駕車沿四德路由西向東行駛,行經中投東、四德路口時,遇紅燈緩慢減速後,突然加速起步,與自北向南行駛的17歲官姓高中生無照機車發生猛烈碰撞。
後續發展


(1)傷者情況
官姓高中生遭撞擊後被強大衝力拋飛,全身多處挫傷,大腿骨折,緊急送往亞大醫院搶救。經過近3個小時的搶救,仍於下午3點宣告不治。
(2)肇事者偵訊
吳姓男子酒測值超過標準,且涉嫌闖紅燈。霧峯警分局表示,吳男辯稱酒是前一日晚間飲用,肇事當天中午才駕車外出。警方對其説法存疑,目前仍將其拘留於四德派出所,尚無法接受偵訊。
(3)家屬反應
官姓高中生的家屬接噩耗後悲痛萬分,得知愛子因肇事者酒駕而逝,難掩悲痛。
事件釐清
(1)法醫判定
確切死因仍待法醫判定。
(2)責任歸屬
警方初步調查,吳姓男子涉嫌酒駕、闖紅燈,肇事責任重大。
事故統計(表格)
項目 | 數據 |
---|---|
肇事時間 | 9月9日12時29分 |
肇事地點 | 台中市霧峯區中投東、四德路口 |
肇事車輛 | 銀色自小客車與黑色機車 |
肇事者 | 52歲吳姓男子(酒駕、闖紅燈) |
受害者 | 17歲官姓高中生(無照駕駛機車) |
受傷情況 | 全身多處挫傷、大腿骨折,送醫不治 |
酒測值 | 超過標準 |
草屯官士勛:日治時期草屯地域的保甲制度與地方治理
前言
草屯官士勛制度是日治時期台灣保甲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草屯地區實施了數十年,對地方治理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本文將探討草屯官士勛的起源、組織、職責以及影響,以瞭解其在日治時期草屯地方治理中的重要性。
起源與演變
草屯官士勛制度源於清代的保甲制度,日治時期延續並加以改造。1895年,日本統治台灣後,於1897年頒布「保甲條例」,將清代的保甲組織由「地方自治團體」轉變為「官方控制的行政組織」。1898年,台灣總督府在南投廳設立「草屯辦務署」,同時建立草屯官士勛制度,由辦務署督導各地保甲運作。
組織與職責
草屯官士勛制度的組織主要包括:
層級 職務 鄉* 鄉長 社* 社長 鄰* 鄰長 甲* 甲長 户* 户長
**表示除草屯鄉外,其他鄉鎮亦實施相同制度
草屯官士勛的主要職責包括:
– 户籍管理:負責編制户籍資料,包括人口統計、居住地和職業等。
– 徵收税賦:協助政府徵收賦税,並監督納税情況。
– 治安維護:與警察機關合作,共同維護地方治安,包括巡邏、舉報犯罪活動等。
– 民生與公共事務管理:負責地方公共事務的管理,如建設道路、維持水利、教育宣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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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與評價
草屯官士勛制度在日治時期草屯地方治理中具有重要影響:
– 強化政府控制:官士勛制度作為政府的基層組織,加強了政府對地方的控制,有效維護地方治安和社會安定。
– 地方自治的啟蒙:官士勛制度培養了地方菁英的自治意識,為戰後地方自治的發展奠定基礎。
– 促進經濟發展:官士勛制度協助推動農民協會、水利組合等組織,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 社會控制的工具:官士勛制度也成為政府推動皇民化運動和殖民政策的工具,扮演社會控制的角色。
參考資料
- 南投縣草屯鎮公所編,《草屯鎮志》,南投縣草屯鎮公所,2002年。
- 台灣總督府編,《台灣保甲條例》,台灣總督府,1897年。
- 盧建彰,《台灣漢人傳統武裝社會研究》,台灣學生書局,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