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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走廊安全規定
引言
建築物走廊的安全至關重要,相關法規明確規定了其裝修材料、淨寬、坡度等方面的要求。本文將逐一解析這些規定,以確保建築物走廊符合安全標準。
走廊裝修材料


第九條規定,走廊內部應採用不燃材料、耐火板或耐燃材料裝修,以防止火災蔓延。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條件 | 適用範圍 |
---|---|
以防火牆和防火門窗區劃 | 每 300 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 |
以通達樓板或屋頂的防火牆和防火門窗區劃 | 每 100 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 |
分間牆防火
第十條規定,分間牆防火時效不足者,可採用不燃材料或耐火板裝修其牆面。
走廊構造和淨寬
第十二條規定,走廊構造應滿足以下要求:
條件 | 淨寬 |
---|---|
一側為外牆 | 不小於 75 公分 |
新增設走廊 | 不小於 90 公分 |
內部裝修 | 採用不燃材料 |
不同時期建築物的走廊要求
630216 以前興建完成
走廊淨寬不得小於 90 公分,一側為外牆者不得小於 80 公分,且不得堆置雜物。
630217 至 850418
防火構造建築物
- 走廊通道牆壁應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
- 走廊不得封閉或堆置雜物,坡度不得超過 10 分之 1。
供 A-1 類組使用者
- 觀眾席兩側和後側應設有互通走廊。
- 觀眾席樓地板面積 300 平方公尺以下者,走廊寬度不得小於 1.2 公尺。
一般走廊
走廊寬度應依下表檢討改善:
樓地板面積 | 寬度 |
---|---|
≤ 300 平方公尺 | 1.2 公尺 |
每增加 60 平方公尺 | 增加 10 公分 |
850419 至 921231
- 走廊不得封閉或堆置雜物,坡度不得超過 10 分之 1。
- 防火建築物走廊通道牆壁應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
- 一般走廊寬度應依下表檢討改善:
樓地板面積 | 寬度 |
---|---|
≤ 300 平方公尺 | 1.2 公尺 |
每增加 100 平方公尺 | 增加 10 公分 |
走廊寬度解釋令
壹、背景與目的
為確保建築物走廊之安全與通行無礙,營建署於民國104年公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20條」第四項規定走廊寬度不得小於120公分,並於民國108年修正增列「走廊寬度解釋令」第一條,明確解釋走廊寬度之計算方式,避免因各界見解不一而產生爭議。
貳、走廊寬度解釋令釋疑
一、走廊寬度計算方式
走廊寬度應以兩側牆面淨距離計算,包含牆面突出物(如踢腳板、門框等)。但下列情形不計入走廊寬度:
情形 | 説明 |
---|---|
安全避難指示燈 | 距地面高度180公分以下者 |
消防栓箱 | 距地面高度120公分以下者 |
電氣箱 | 距地面高度120公分以下,且凸出牆面不超過10公分者 |
二、樑柱影響走廊寬度
樑柱凸出牆面時,其凸出部分將導致走廊寬度縮減。樑柱凸出量在30公分以內時,可視為局部狹窄範圍,若凸出量超過30公分,則應於樑柱側牆面退縮至樑柱凸出部分外緣,以確保走廊寬度符合規定。
三、管線影響走廊寬度
管線穿越走廊時,應安裝於牆壁內或樑柱側牆面,避免影響走廊寬度。若管線因構造或系統需求無法安裝於牆壁內,則應設置不凸出走廊外緣之管線槽道或管線吊架,以維持走廊淨寬。
四、開門方向影響走廊寬度
門扇開啟時應避免阻擋走廊通行,故開門方向須考慮走廊寬度。門扇開啟後外緣與對面牆面淨距離應不小於70公分。
參、注意事項
一、走廊淨寬確保
設計走廊時應優先確保走廊淨寬,避免因樑柱、管線或門扇開啟等因素影響通行安全。
二、法規遵循
建築物走廊寬度應嚴格遵守「走廊寬度解釋令」規定,以保障公眾安全與建築物使用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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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2 條第1 款第3 欄其他 …
解釋令函| 台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三、設計規劃考量
建築師在規劃走廊時,應考慮樑柱位置、管線配置、開門方向等因素,並提早規劃設計,避免後期因修改而造成工程延誤或品質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