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市南沙路某銀行宿舍發生一起殺人案後,一名名陳定倫嫌犯於今年8月11日海口市中院確認身份,並押送刑場執行槍決。
海口中院宣布陳定倫執行槍決。
2003年2月26日晚,有人提供安眠藥胡某钱王平兰和陈定强,同时房屋钥匙交给陈定伦。
,陈氏兄弟携带作案工具进入房间,胡某钱杀害并将其肢解后冲入下水道。
,宿舍管理員發現後報案。
陳定強、王平蘭先後抓獲,但陳定倫其女友榮官平協助下潛逃。
經海口中院一審判決,陳定強、王平蘭犯殺人罪判處死刑和死緩,榮官平窩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
《刑事裁定書》,王平蘭和同案人於刑罰表示並提出上訴,但海南省高院駁回了上訴並維持了原判。
陳定倫潛逃後改名換姓,一個工地打工生活。
然而,2020年5月29日,66歲陳定倫安徽蚌埠市蚌山區當地警方逮捕。
經蚌埠警方審訊,陳定倫交代,他懷疑弟弟女友羅某感情背叛,於2000年10月重慶北碚區羅某殺害,屍後屍體拋入嘉陵江。
海口中院一審認,陳定倫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構成殺人罪,犯罪手段,情節,社會危害性,罪行,判處其死刑。
陳定倫不服提出上訴,海南省高院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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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28日9,胡某乙打掃房間時,無人租住301房間內發現攤了一地碎肉,散發着。
他發現肉塊上有類似人毛髮後報案。
該案震驚了海口市公安局龍華分局。
該局調派了40名精幹警力前往現場進行調查。
排查分析,他們確認發現碎肉是人肉,並且推斷這起案件發生兩天前。
經警方進一步調查,屍塊所在301房只是拋屍現場,殺人現場可能是401房,因為該房裏遺棄刀、鋸以及人骨頭、衣物,牆上有血跡。
調查,401房、402房南沙路“好友”火鍋店闆王平蘭租。
碎屍發現那天,王平蘭前往當地派出所報案,聲稱她男友胡某錢失蹤了幾天。
警方展開調查後,發現王平蘭和胡某錢住401房,而402房則住着王平蘭前夫陳定強、前夫兄弟陳定倫,以及兩人各自女友。
案發後,原本來海口打工陳定倫和陳定強失去了蹤影。
警方確定胡某錢是遇害者。
陳定強同年3月2日自首,而王平蘭逮捕。
公開報道顯示,經警方調查,王平蘭、陳定強、陳定倫是重慶市人,王平蘭和陳定強育有一女,後兩人離婚,但。
1998年,王平蘭海口開火鍋店,並於2002年結識了舞廳服務生胡某錢。
王平蘭胡某錢同居,胡某錢決定辭去工作,開銷王平蘭提供。
2003年初,胡某錢陳定倫、陳定強帶着各自女友來到海口投奔王平蘭。
他們火鍋店裡一起用餐,彷彿成了一個團體。
王平蘭和胡某錢雖同居,然而好景不長,加之陳定強到來,加劇了兩人矛盾。
王平蘭提出分手,此時胡某錢2萬元分手費。
陳定倫知道“分手要錢”情況後,對胡某錢反感。
雖然王平蘭離婚,陳定強見到白吃住胡某錢,感到。
當天,孫志剛案牽涉到原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黃村街派出所一名警察李耀輝,以及原廣州市腦科醫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張耀輝。
王平蘭胡某錢因瑣事產生矛盾,產生殺死胡某錢念頭。
陳定倫王平蘭餘某安眠藥胡某錢迷暈後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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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媒體公開報道顯示,2003年2月26日20,陳定倫50片艾司唑侖片溶解後裝入小玻璃瓶交給王平蘭,讓其騙胡某錢喝下。
海口中院佈告信息顯示,王平蘭依計騙胡某錢喝下安眠藥後,下樓房屋鑰匙交給陳定倫。
當日21,陳定倫夥陳定強攜帶購買作案工具進入401房。
陳定倫持鋼錘猛擊昏睡胡某錢頭部數下,致其顱腦損傷死亡。
2月28日凌晨,下水道堵塞,帶有腥臭味水樓下301房流入樓道。
海南媒體公開報道顯示,陳定強下樓時,發現三樓樓道有血水。
眼看罪行敗露,2003年2月28日凌晨5,陳定倫女友榮官平逃離海口。
陳定倫逃亡江蘇省儀徵市,榮官平他朋友安排下找到了住所。
然而,榮官平到達時,陳定倫逃走了。
潛逃17年後抓,交代另屍案海南海口市南沙路某銀行宿舍殺人屍案後一名手陳定倫,今年8月11日經海口市中院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記者8月29日海口中院張貼的佈告瞭解到,生於1954年8月陳定倫胞弟陳定強生意失敗到海口幫助陳定強前妻王平蘭經營火鍋店,兄弟二人租住王平蘭及其男友胡某錢隔壁。
陳氏兄弟和王平蘭之間胡某錢發生了多次衝突,因此他們產生了殺害胡某錢念頭。
2003年2月26日晚上,王平蘭和陳定強決定利用安眠藥讓胡某錢服用,同時房屋鑰匙交給了陳定倫。
陳氏兄弟趁著夜色悄悄進入了房間,帶著他們作案工具。
他們胡某錢殺害並他身體分解後,匆忙逃入了下水道。
宿舍管理員發現了這一幕後報警。
陳定強和王平蘭相繼被捕,但陳定倫逃脫了追捕,他女友榮官平幫助下潛逃了。
經海口中院一審判決,陳定強、王平蘭犯殺人罪判處死刑和死緩,榮官平窩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
王平蘭刑罰變《刑事裁定書》顯示,王平蘭及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訴,但海南省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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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警方調查,陳定倫承認了他弟弟女友羅某感情背叛懷疑。
他供詞,他於2000年10月重慶北碚區羅某殺害,並她屍體投入嘉陵江。
海口中院一審認,陳定倫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構成殺人罪,犯罪手段,情節,社會危害性,罪行,判處其死刑。
陳定倫不服提出上訴,海南省高院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佈告信息顯示,海口市南沙路某號,原是海南省某銀行宿舍。
2003年2月,這裏發生一起殺人碎屍惡性案件。
海南媒體公開報道顯示,這起命案發現者,是宿舍管理員胡某乙。
2003年2月28日9,胡某乙打掃房間時,無人租住301房間內發現攤了一地碎肉,散發着。
他發現肉塊上有類似人毛髮後報案。
該案震驚了海口市公安局龍華分局,該局後調集40名精幹警力現場進行排查分析,確認這些碎肉是人肉,而且推斷出了案發時間兩天之前。
經警方進一步調查,屍塊所在301房只是拋屍現場,殺人現場可能是401房,因為該房裏遺棄刀、鋸以及人骨頭、衣物,牆上有血跡。
調查,401房、402房南沙路“好友”火鍋店闆王平蘭租。
碎屍發現當天,王平蘭到當地派出所報案,稱其男友胡某錢失蹤了好些天。
警方調查發現,401房系王平蘭及其男友胡某錢居住,402房則居住着王平蘭前夫陳定強、前夫胞兄陳定倫以及兩人各自女友。
海口案发后,陈定倫和陈定强两人去向不明。
警方调查确认,死者是胡某钱。
而三月二日,逃亡陈定强投案自首,王平兰被捕。
公開報道顯示,經警方調查,王平蘭、陳定強、陳定倫是重慶市人,王平蘭和陳定強育有一女,後兩人離婚,但。
1998年,王平蘭海口開火鍋店,並於2002年結識了舞廳服務生胡某錢。
兩人同居,胡某錢辭去工作,日常生活開銷王平蘭提供。
2003年初,於涉賭,生意失敗陳定倫、陳定強帶着各自女友後來到海口投奔王平蘭。
他們吃火鍋店裏,儼然是一個“大家庭”。
王平蘭和胡某錢同居一段時間后,他們關係變得。
而此時陳定強加入,劇了兩人之間矛盾。
王平蘭提出了分手,並要求胡某錢支付2萬元分手費用。
陳定倫得知這種“分手要錢”情況後,對胡某錢感到反感。
雖然王平蘭和胡某錢分手,但陳定強看到胡某錢免費享受著這一切,感到。
海口中院佈告信息顯示,陳氏兄弟對胡某錢心懷,加之胡某錢酒後毆打陳氏兄弟,陳定倫決意殺死胡某錢,陳定強此表示同意。
王平蘭胡某錢因瑣事產生矛盾,產生殺死胡某錢念頭。
陳定倫王平蘭餘某安眠藥胡某錢迷暈後殺死。
陳定倫和陳定強商定了一個殺死胡某錢計劃,並且制定了相應步驟。
他們進行了相應準備工作,王平蘭買了安眠藥,陳定強購買了鋼錘、鋼鋸和尖刀作案工具。
海南媒體公開報道顯示,2003年2月26日20,陳定倫50片艾司唑侖片溶解後裝入小玻璃瓶交給王平蘭,讓其騙胡某錢喝下。
海口中院佈告信息顯示,王平蘭依計騙胡某錢喝下安眠藥後,下樓房屋鑰匙交給陳定倫。
當日21,陳定倫夥陳定強攜帶購買作案工具進入401房。
陳定倫持鋼錘猛擊昏睡胡某錢頭部數下,致其顱腦損傷死亡。
2月28日凌晨,下水道堵塞,帶有腥臭味水樓下301房流入樓道。
海南媒體公開報道顯示,陳定強下樓時,發現三樓樓道有血水。
眼看罪行敗露,2003年2月28日凌晨5,陳定倫女友榮官平逃離海口。
陳定倫江蘇省儀徵市找到了避,他得到了朋友陳定倫幫助。
然而,後來榮官平被捕了,而陳定倫悄悄地逃跑了。
改寫後內容:17年後逮捕逃犯,案情:2003年3月17日晚,受害者孫志剛沒有攜帶任何身份證件情況下離開家中,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黃村街派出所警察誤認為是嫌疑人並逮捕。
隔天晚上,孫志剛聲稱自己生病,送到廣州市一個收容站接受治療。
3月19日晚,孫志剛打電話救治站,引起護工喬燕琴注意。
喬呂二鵬、喬志軍、胡金豔商討,決定指示李海嬰及其他8名收治人員孫志剛進行毆打。
3月20日凌晨,李海嬰、鍾遼國、周利偉、張明君、李龍生、韋延良、何家紅、李文星等被告人兩次襲擊孫志剛,導致孫志剛於3月20日上午治身亡。
後經法醫鑑定,孫志剛系因背部遭受鈍性暴力反覆打擊,造成大面積軟組織損傷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6月5日6日公開審理喬燕琴、李海嬰、鍾遼國傷害原廣州市達奇服裝公司職員孫志剛致死案,於9日作出一審判決。
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喬燕琴死刑,剝奪政治權利;判處被告人李海嬰死刑,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判處被告人鍾遼國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判處被告人周利偉、張明君、呂二鵬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判處被告人李龍生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判處被告人韋延良、何家紅、李文星、喬志軍、胡金豔有期徒刑3年10年。
當值班護士曾偉林、被告人胡金豔發現孫志毆打後,去到206室制止並孫志剛調至205室。
有原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負責人彭紅軍,醫生任浩強,護士鄒麗萍和曾偉林。
他們職守失職罪行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和白雲區人民法院判處了2年和3年有期徒刑。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6月27日孫志剛致死案作出審裁定,依法駁回喬燕琴、李海嬰12名被告人上訴,維持原判。
主犯喬燕琴執行死刑。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7日作出裁定,涉及孫志剛案李耀輝5名被告人提起上訴駁回,原判維持。
另外,另一名瀆職犯罪被告人張耀輝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被告人喬燕琴(又名喬豔),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出生地山西省離石市,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護工,住山西省離石市吳城鎮陳家塔村。
改寫後內容:
本案於2003年5月11日拘留,隨後於次日進行刑事拘留,並於同月13日遭到逮捕。
辯護律師李三新和彭莉紅,來廣東聯合律師事務所和廣東省法律援助處。
被告人李海嬰(又名李海英),男,1977年4月7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雙牌縣,漢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雙牌縣塘底鄉麻灘村委會103號。
本案於2003年5月10日羈押,同日刑事拘留,次日逮捕。
指定辯護人梁國雄,廣東易春秋律師事務律師;卓曙虹,廣東卓志律師事務律師。
被告人鍾遼國(又名鍾條國,化名洪權才,綽號“捲毛”)是一名男性,生於1971年9月12日,出生地湖南省平江縣。
他家鄉是湖南省平江縣冬塔鄉江洲村256號。
他教育程度為初中。
1994年8月4日,江蘇省吳縣人民法院裁定一名侵害財物罪犯被判處監禁一年六個月。
該罪犯於1995年8月6日完成刑期並獲釋。
另外,該人於2003年4月13日定罪搶劫廣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並被判處一年勞動教養。
本案於2003年5月13日羈押,同日刑事拘留,次日逮捕。
指定辯護人劉傑,廣東信利盛達律師事務律師;唐慶聯,廣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周利偉(又名黃開平,綽號“小胖”)是一名男性,出生於1982年10月9日,出生地為湖北省麻城市。
他是漢族,受過初中教育,目前居住湖北省麻城市鐵門崗鄉下屋周村4組上屋周垸24號。
本案於2003年5月3日羈押,隔日進行刑事拘留,並於同月9日逮捕。
指派辯護律師吳雪元和張志濤,他們是廣東德法理律師事務和廣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張明君,男性,出生於1978年12月3日,四川省南部縣出生。
他是漢族,受過小學教育。
他住四川省南部縣太華鄉宋家廟村8組。
本案於2003年5月9日進行羈押,同日刑事拘留,並同月12日逮捕。
指定辯護人唐來軍、陳永忠,廣東鑫一華律師事務律師。
被告人呂二鵬(冒名呂鵬鵬,化名呂鵬),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出生地山西省垣曲縣,漢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護工,住山西省垣曲縣長直鄉古垛村虎拔組。
以下是改寫後內容:
本案於2003年5月2日扣押,並於隔日遭到刑事拘留,後於同月9日逮捕。
本案指定辯護人是程濱濤和朱小斌,他們是廣東縱橫天正律師事務律師和廣東合眾拓展律師事務律師。
被告人李龍生(綽號“毛”、“黃毛”),男,1980年2月2日出生,出生地江蘇省銅山縣,漢族,文化程度小學,住江蘇省銅山縣太山鄉西桃園村4組161號。
本案於2003年5月10日羈押,同日刑事拘留,同月11日逮捕。
被告人韋延良(化名徐華彬),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出生地貴州省正安縣,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住貴州省正安縣桴(木焉)鄉馬安村石堡組。
本案於2003年5月12日羈押,同日刑事拘留,同月15日逮捕。
被告人何家紅(又名何加洪),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古藺縣,漢族,文化程度小學,住四川省古藺縣雙沙鎮寨坪村2社26號。
1997年6月26日搶劫廣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送勞動教養二年,1999年1月18日解除勞動教養。
本案於2003年5月2日羈押,次日刑事拘留,同月9日逮捕。
,。
李文星是一名男性,出生于1985年6月12日,出生地是中国河南省许昌县。
他是汉族,受过初中教育。
目前他居住河南省许昌县榆林乡司庄村四组。
我們無法提供您需服務。
我們不能幫助您抄襲或違反他人知識產權。
如果您需要幫助寫作或其他相關問題,我們幫助您。
請讓我們知道您有任何其他需求。
法定代理人李朝獻,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暫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石油新村地窩堡鄉豐田村一隊。
系被告人李文星父親。
指定辯護人張偉強,廣東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啓英,廣東省法律援助處律師。
被告人喬志軍,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出生地山西省離石市,漢族,文化程度中專,原系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護工,住山西省離石市永寧中路34號。
張智律師和陳鄲律師是本案辯護人,他們是廣東華之傑律師事務和廣東卓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於2003年5月2日羈押,隔日刑事拘留,同月9日逮捕。
我明白你要求,以下是改寫後內容:
提及個人是胡金豔,女性,生於1982年11月2日,出生地點是中國河南省柘城縣。
她是漢族,教育程度為初中畢業。
胡金豔某市收容人員救治站擔任護工職位。
她目前居住河南省柘城縣李原鄉胡村委會胡六組50號。
本案於2003年5月2日羈押,次日刑事拘留,同月9日逮捕。
辯護人劉銘盛、曲行梅,廣東永信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穗檢公一訴[2003]1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喬燕琴、李海嬰、鍾遼國、周利偉、張明君、呂二鵬、李龍生、李文星、韋延良、何家紅、喬志軍、胡金豔犯罪,於2003年5月23日本院提起公訴。
合法程序,本院於公開庭審期間,審理了此案。
檢察院派遣了陳曉明和馮磊擔任檢察員,並提出了相關公訴。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和辯護人均出席了審訊。
現在,審理結束。
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3月18日晚10,被害人孫志剛收容後自報臟病送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201室治療;3月19日晚,被害人孫志剛其他收容救治人員親屬喊叫求助,遭致被告人喬燕琴忌恨,被告人喬燕琴被告人喬志軍商量,決定被害人孫志剛調該站206室,讓室內收容救治人員其進行毆打,後被告人喬燕琴到206室窗邊室內被告人李海嬰人直接授意。
翌日0時30分左右,被告人喬燕琴被告人喬志軍及接班被告人呂二鵬、胡金豔提出將被害人孫志剛201室調至206室毆打,並得到被告人喬志軍、呂二鵬、胡金豔認。
隨後,被告人喬燕琴、喬志軍、呂二鵬、胡金豔被害人孫志剛201室調至206室,被告人喬燕琴、呂二鵬室內被告人李海嬰人授意對被害人孫志剛進行毆打。
當日1,206室收容救治人員被告人李海嬰、鍾遼國、周利偉、張明君、李龍生、李文星、韋延良人拳打、肘擊、腳踩、腳跟砸方法對被害人孫志剛背部處進行毆打,被告人何家紅旁望風。
被告人胡金豔發現後進行了口頭制止。
但被告人李海嬰、鍾遼國、周利偉、張明君人被告人喬燕琴唆使下,不顧被害人孫志剛跪地求饒,繼續肘擊、膝頂、跳到背上跺方法反覆毆打,被告人何家紅其拳打腳踢。
當值護士曾偉林(另案處理)發現後被告人胡金豔被害人孫志剛調至205室,後被害人孫志剛被告人呂二鵬反映情況,被告人呂二鵬使用塑膠警棍其胸腹部捅數下。
當天上午10,被害人孫志剛發現後搶救死亡。
證實指控事實,公訴機關庭審中出示了證人孫某國、許某城29人證言、現場勘查材料、法醫鑑定結論、繳獲作案工具、有關書證證據。
公訴機此認為,被告人喬燕琴、李海嬰、周利偉、張明君、呂二鵬、李龍生、李文星、韋延良、何冢紅、喬志軍、胡金豔傷害他人身體,其行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構成罪。
被告人喬燕琴、李海嬰、鍾遼國:周利偉、張明君、呂二鵬共同犯罪中扮演主要角色,視為主犯;被告人李龍生、李文星、韋延良、何家紅、喬志軍、胡金豔共同犯罪中扮演次要或輔助角色,視為犯。
要求法院法律其進行懲處。
延伸閱讀…
被告人喬熱琴指定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是:1、從本案證據材料看,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害人死亡是完全由206室各被告人造成。
本案法醫鑑定未能確定被害人死亡時間。
此案中,有幾位醫生和護士提供了案件相關證詞,而被害人離開206室後一段時間內死亡。
然而,我們這一過程進行進一步調查,確定是否存在其他導致被害人死亡原因。
因此,法醫鑑定結論,無法充分證明孫志剛死亡與被告人毆打有關聯。
因此,我們可以認定各被告人構成罪行,但無法確定是否為“致死”罪。
2、被告人喬燕琴情緒顯示出精神病患者有相似之處被害人孫志剛,並不是傷害他,而是制止被害人不要吵鬧,使其,且調房不是喬燕琴決定,是護士決定。
喬燕琴行並屬於忍行。
3、喬燕琴,歸案後,認罪態度。
4、本案不是集團犯罪,各個被告人應當承擔各自責任,不能喬燕琴作為組織犯罪主犯。
被告人李海嬰指定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李海嬰是脅犯,不是主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2、孫志剛進入206室之前和之後,他遭受了毆打。
然而,目前證據確定孫志剛死亡是206室被告人所造成。
被告人鍾遼國指定辯護人提出了辯護觀點:1、被告人鍾遼國並非蓄意發起者,而是同案人指使下實施了毆打行,屬於共同犯罪。
2、被告人鍾遼國有檢舉他人犯罪行為。
建議其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周利偉指定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周利偉是脅犯,依法應減罰。
2;被告人周利偉提供線索抓獲同案人李海嬰,有立功表現。
建議其減輕處罰。
被告張明君辯稱,他是李海嬰威脅下參與毆打被害人,並不是主要犯罪者,且他有自願自首情節。
張明君辯護律師提出以下辯護觀點:1)被害人孫志剛死亡法醫鑑定是一個多月後進行,因此其性值得質疑。
2、被害人孫志剛毆打後8—9時後死亡,救治站延誤搶救,是孫志剛死亡原因之一。
3、被告人張明君是脅犯。
4、被告人張明君檢舉他人犯罪,有立功情節。
建議其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呂二鵬辯解道:他聲稱並指示206房人被害人施暴,他只是在205房時候塑膠警棍透過門口刺中被害人腹部,而非胸部。
被告人呂二鵬辯護律師提出以下辯護觀點:
1、起訴指控中於喬燕琴和呂二鵬犯意缺乏證據支持。
喬燕琴只是呂二鵬一次陳述,並無證據顯示被告人呂二鵬和喬燕琴策劃犯罪。
2、缺乏證據證明被告人呂二鵬建議和被害人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2、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呂二鵬李海嬰有意指使他人施暴。
被告人各自此事陈述存在不一致,且未能证实。
3、起诉指控呂二鵬主要犯罪嫌疑人证据不足。
被告人呂二鵬案发前直接接触被害人孫志剛,参与殴打犯罪行为。
呂二鵬205室時候,對被害人孫志剛進行塑膠警棍捅了幾下情節,但其力度並,而且是腹部進行打擊,並沒有直接導致被害人孫志剛死亡。
不能因為其捅了被害人幾下認定主犯。
4、被告人呂二鵬有自首情節.其強制措施採取之前,4月26日江村派出所做瞭如陳述。
5、被告人呂二鵬是初犯,沒有前科,有悔罪表現。
被告人韋延良辯稱:1、自己是脅犯。
2、孫志剛遭受毆打時候,我身體並,我於我被害人行為造成後果感到。
3、我有舉報他人犯罪行為表現。
我希望這一點能夠減輕我處罰。
被告人何家紅辯稱:我只是參與了毆打被害人行為,只踢了被害人兩下,並且我於自己罪行感到懺悔,我希望能夠接受應有懲罰。
李文星指定辯護人提出以下觀點:1、李文星指控脅迫和指使下,參與了被害人孫志剛毆打,但他主觀意圖並。
2、李文星參與第二次毆打,因此於被害人孫志剛涉嫌一次犯罪。
3、值得注意的是,當時李文星犯罪時只有十八歲,他是一名未成年人。
基於這些觀點,辯護人建議李文星處罰予以減輕。
被告人喬志軍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1. 起訴書指控喬燕琴和被告人喬志軍商量將被害人調至206室毆打,被告人喬志軍認為這一指控缺乏充分證據。
被告人喬志軍本案中行為限於協助喬燕琴打開201室房門,尋找孫志剛。
整個案件中,他角色是一個幫助犯,而非實行犯。
此外,喬志軍此案之前並無前科記錄,且他自己行為表示認罪態度。
於社會危害性,喬志軍行為屬於主觀上惡性,但需要注意是,他並非主要行為者。
建議法庭罪刑適應原則,考慮被告人胡金豔處罰進行減。
胡金豔辯稱:1、起訴書指控自己認同喬燕琴調房毆打孫志剛事實不符,實際上自己並沒有認同該指控。
2、是自己發現206室人毆打孫志剛,告訴曾偉林,要求曾偉林調房後自己—上樓制止。
3、自己構成犯罪。
被告人胡金豔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是:1、對被告人胡金豔指控證據充分,起訴認定喬燕琴提議毆打孫志剛得到胡金豔認同的説法有事,事實上看,被告人胡金豔有傷害主觀,沒有過失。
2、胡金豔行多只能認。
有過失,依法可以免除處罰。
審理查明:2003年3月17日晚10,被害人孫志剛攜帶任何證件外出,執行清查任務州市天河區公安分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收容送廣州市收容遣送中轉站。
3月18日晚10點,孫志剛發現自己身體,他前往廣州市收容遣送中轉站尋求治療。
該站決定將孫轉送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並安排他住救治站一區201室。
翌日晚上,孫志剛前往救治站領取收容救治。
人員羅某海親屬喊叫求助,引起該救治站護工被告人喬燕琴,被告人喬,燕琴同班護工被告人喬志軍商量孫調一區206室,讓206室內收容救治人員教訓孫志剛。
过去事件中,喬燕琴前往206室并在窗边指示李海嬰孫志剛进行了殴打。
改寫後內容:
隔天凌晨0時30分,喬燕琴、呂二鵬、胡金豔交接班時,喬燕琴提議孫志剛調至206室,讓其他人他進行毆打。
這個提議得到了喬志軍、呂二鵬、胡金豔認可。
被告人喬燕琴和呂二鵬隨後206室指使李海嬰孫志剛施以暴力攻擊。
接著,喬燕琴、喬志軍、呂二鵬和胡金豔四人孫志201室調到206室,然後他們一起返回一樓監控室。
當天凌晨1點,房間206發生了一起暴力事件。
李海嬰是被告人之一,他上前毆打了被害人孫志剛。
隨後,李文星、周利偉、鍾遼國、李龍生、張明君和韋延良加入了毆打行動,他們使用了拳打、肘擊、腳踩和腳跟砸方式孫志剛背部進行攻擊。
其中被告人李海嬰採取了拳打腳踢、肘擊、膝蓋撞擊背部方式毆打孫志剛,孫地,讓同案人毆打;被告人鍾遼國採取左、右肘擊、孫志剛推至牆邊站立膝蓋撞擊力•式毆打孫志剛;被告人周利偉時間持續毆打孫志剛;被告人何家紅旁邊望風。
被害人孫志剛打幾分鐘後,被告人胡金豔去到206室門口進行了口頭制止。
十分钟过后,孙志刚206房间被告人们跪下乞求饶恕,但李海婴冲上前去殴打孙志刚,接着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文星、何家红被告人上前毒打孙志刚。
被告人李海嬰使用手肘攻擊,被告人鍾遼國和周利偉使用手肘攻擊並踩踏,被告人張明君跳上背部並踩踏,被告人何家紅使用拳頭和腳踢方式孫志剛進行反覆毆打。
當值班護士曾偉林、被告人胡金豔發現孫志毆打後,去到206室制止並孫志剛調至205室。
延伸閱讀…
當天凌晨2,被害人孫志剛被告人呂二鵬反映情況,被告人呂二鵬持塑膠警棍隔着205室門孫胸腹部捅數下。
當天上午10點,孫志剛發現自己昏迷不醒,送到醫療室進行搶救後,不幸身亡。
法醫鑑定,孫志剛死因是因為他背部遭受了性暴力反覆打擊,這導致了他背部大面積軟組織損傷,導致了創傷性休克以及死亡。
證據顯示,有以下指控,並有關機構庭上提出證據並得到確認:一、物證: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局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發現了一支塑膠警棍(照片),被告呂二鵬辨認照片中1號警棍是他用來襲擊被害人孫志剛工具。
2003年3月17日晚上,廣州市天河區黃村街派出所進行了一次關於被害人孫志剛詢問。
孫志剛證實他當晚並沒有攜帶證件,因此要求接受問話。
3、《廣州市收容遣送中轉站收容人員轉院病情介紹》:證實殷孝玲簽發孫志剛2003年3月18日轉院病情是孫志剛自訴原有心臟病,轉院時是頭、,檢查“脈搏有力,但而速”。
4、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下稱“救治站’’)《接收“三無’,病人名單表》、《收容人員登記表》、《盲流病人收容表》、《廣州市“三無”人員住院病歷》各一份,證實孫志剛於2003年3月18日廣州市收容遣送中轉站送收容人員救治站,救治站醫生梅尚英負責檢查,孫自稱病史,收容期間感到,診斷孫志剛有症及懷疑臟病而收治於救治站。
5、救治站提取《孫志剛病情記錄單》、《護理記錄》、《長期醫囑單》、《臨時醫囑單》、《體温表》,《死亡殯葬證》各一份。
證買孫志剛於2003年3月20日10時15分發現情況,班醫生任浩強,護士賈春秋實施搶救,於當日10時25分死亡。
6、救治站提供《情況説》,證實救治站2003年3月19日16時3020日0時30分當班護士是黃秀紅、黃桂平,班護工是喬豔、喬志軍;20日0時30分到8時30分當班護士是曾偉林、鄒麗萍,班護工是呂二鵬、胡金豔。
7、廣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出具《有關收容人員情況表》,證實被告人李龍生、何家紅、李文星、張明君、鍾遼國、韋延良、李海嬰、周利偉收容後因病上述案發時間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接受治療。
被告人喬燕琴、呂二鵬、喬志軍、胡金豔在案發時間救治站主管單位提供證據中認為救治站護工。
9、《孫志剛救治站調房情況》記錄,孫志剛於2003年3月18日晚上10點10分送入救治站。
他安排一區201室,然後於3月19日調至206室。
不過,過了45分鐘,他調到了205室。
3丹20日發現孫病情,205室調至治療室搶救。
10、救治站提取《調倉登記簿》,證實孫志剛3月18日20日調房情況。
11、救治站提供證明兩份,證實該站收治人員病房設置情況及收治人員調房管理情況。
武漢紡織工業大學(武漢科技學院)提供了一系列文件,包括《學生集體常住人口登記表》(複印件)和《學生入學通知書》。
此外,湖北省黃岡市公安局陶店派出所還提供了《常住人口登記表》和《户口遷移證存根》,以及湖北省黃岡市陶店鄉村委會證明。
這些文件證實了被害人孫志剛原本住黃岡市陶店鄉幸福村,並於1997年武漢紡織工業大學錄取。
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局於2003年5月15日扣押了救治站獲得一些物品,其中包括兩根塑膠警棍和一根塑膠電警棍。
1、證人許炎城[廣州市收容遣送中轉站(下稱“中轉站”)員工]證言,證實2003年3月18日,該站衞生員稱送到該站孫志剛需要看病,其叫李明帶孫去做檢查。
2、證人李明(中轉站員工)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03年3月18日孫志剛(李經辨認照片確認)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送到該站,孫神態,自稱臟病。
我帶著孫子去醫務科進行檢查,殷孝玲醫生檢查後開了一張建議單,內容是:孫志剛心跳過,建議他送往救治站。
我向副總值班王昆諮詢後,他一起陪同孫子送往江村住院部。
證人殷孝玲(一位中轉站醫生)提供了以下證詞和辨認筆錄,證實孫志剛2003年3月18日晚上自稱患有某種內臟疾病,並要求住院接受檢查。
檢查期間,醫生發現孫身體狀況,只有心跳加快了一點。
自己開了一張孫志剛送救治站治療“處理意見”後,李明孫帶走了。
4、證人王昆(中轉站二隊副隊長)證言,證實孫志剛是2003年3月18日上午10送到中轉站。
當晚7,殷孝玲醫生其反映孫志剛自稱臟病。
後殷作出孫志剛送救治站做進一步診療決定,其了殷孝玲處理意見。
5、證人方美德(中轉站司機)證言,證實2003年3月18日晚上10時25分,自己李明一起孫志剛送到救治站。
孫志剛當時精神狀況。
6、證人餘小雄(中轉站員工)證言,證實2003年3月18日,收容後送該站孫志剛提出自己臟病。
7、證人江豔嫦、巫利瓊(是救治站護士)證言,證實2003年3月18日晚上,孫志剛中轉站送進救治站,安排]區201室。
8、證人梅尚英(救治站醫生)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03年3月18日晚上10,中轉站轉到救治站孫志剛(梅經辨認照片確認)體檢時,身體。
但孫自述、失眠、、尿頻、想嘔吐,並多次要求出院。
其診斷孫患有症,後孫服用兩片安定藥片,孫安排201室。
9、證人黃秀紅(救治站護士)證言,證實2003年3月19日0時308時30分值班期間,孫志剛情況。
10、證人邵一明、江兆坤證言,證實2003年3月19日晚在救治站幫收容該站救治羅某海辦理出院手續時,該站一名自稱是武漢某大學畢業生人他們喊叫、求助。
改寫後內容如下:
11、證人曾偉林(救治站護士)證言和辨認筆錄,證實2003年3月20日凌晨0時30分左右,交接班護工喬燕琴、喬志軍、呂二鵬、胡金豔四人(曾偉林辨認照片確認)孫志剛(曾偉林辨認照片確認)從救治站201室調到206室。
當時喬燕琴聲稱是因為孫志剛吵鬧,並接受了勸告。
零時45分,鄒麗萍、喬志軍、喬燕琴六人目睹了孫志剛室友遭到毆打情景。
胡金豔稍等片刻後,上前制止了毆打行。
但是,後孫志剛發起了毆打,這次呂二鵬和胡金豔上樓制止。
隨後,孫志剛調到了205室。
曾偉林辨認照片,指認被告人周利偉、張明君、李海嬰、鍾遼國、李文星、何家紅、李龍生、韋延良當時收治206室。
被告人周利偉、張明君、李海嬰、鍾遼國參與毆打孫志剛。
改寫後內容如下:12、鄒麗萍(一位救治站護士)證詞和辨認筆錄,她確認3月20日凌晨12點30分接班時,有其他護士曾偉林和護工呂二鵬、胡金豔值班。
鄒確認上一班護工喬志軍、喬燕琴1點30分離開了值班室。
13、證人江劍輝(救治站護士)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03年3月20日早上9時50分,自己發現收治205房孫志剛(江經辨認照片確認)趴在牀上動,面色蒼白、呼吸,雙手指甲發,脈搏,身體沒有什麼傷痕。
自己叫人孫志剛抬到治療室搶救。
後彭紅軍醫生孫志剛做胸壓,但孫沒有反應。
上午10時25分,蔡廣惠醫生説孫志死了,是猝死。
江劍輝辨認照片,指認被告。
人呂二鵬、喬志軍、胡金豔、喬燕琴是一群救治站護工。
被告人李龍生當時收押206室。
案件中,證人雷春秋(一名救治站護士)提供了證詞和辨認筆錄,確認了3月20日上午9點,江劍輝發現孫志剛病情,需要進行抢救。
自己江劍輝和任浩強博士進行救援,任浩強博士測量血壓,給予吸氧治療並進行注射。
半個時後,孫先生過世。
雷春秋照片上辨認出了被告人喬燕琴、呂二鵬、喬志軍和胡金豔,他們是救援站護理人員。
2003年3月20日早上10時10分左右,救治站醫生任浩強搶救孫志剛時,發現孫心跳和呼吸停止了,血壓無法測量。
10分鐘後,孫志剛停止了呼吸。
任浩強認為孫志剛死因是「猝死」。
搶救時,發現孫志剛手掌和腳部多處損,手指缺氧而變黑。
任浩辨認照片,確定喬燕琴、喬志軍、胡金豔是救治站護工,而李龍生是當時負責收治病人人員。
16、證人俞歡維(救治站護士)證言,證實2003年3月20日早上10,孫志剛抬到救治站治療室,接着有人孫打、吸氧。
自己搶救室幫孫志剛做束性檢查,後聽説孫死亡。
17、證人彭紅軍(救治站一區區長)證言,證實2003年3月19日查房時,梅尚英醫生説懷疑中轉站轉來孫志有焦慮症。
3月20日早上搶救孫志剛時,自己和任浩強醫生場,孫補氧、升壓、輸常規搶救液體,當時發現孫腳趾有擦傷,其他見。
孫志剛是當天10時25分左右死亡,死因不明,自己讓任浩強醫生寫結論是“猝死”。
最近,湖南一所中學操場挖出屍骸消息引發關注。
有消息稱,死者該校員工鄧世平,舉報操場有質量問題。
當地於昨晚通報,涉黑涉惡團夥頭目杜某交代,於2003年1月鄧某殺害,並埋屍操場內。
杜某,全名杜少平,是一位学校原校长黄炳松有亲戚关系女性。
最近有消息称,杜少平涉及高利贷业务,她一名90后女孩6000元,并在三四天内收取了4000元利息。
而該團夥另一名主要成員姚才林,綽號“狗”,參加聚眾鬥毆,獲刑1年1個月。
6月20日夜,湖南新晃縣委宣傳部披露了案件查處。
,2個月前,縣公安局掃專項鬥爭中查獲杜某涉黑涉惡團夥。
杜某交代其於2003年1月鄧某殺害,埋屍於新晃某中學操場內。
獲此案件線索後,市縣紀委監委、政法委、公安局成立專案組,迅速開展工作。
6月20日0,新晃某中學操場內挖出一具屍骸。
目前,該屍骸送上級公安機關作司法鑑定,確認死者身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杜案案發4月,中央掃第16督導組在湖南進行督導工作。
督導小組之一第七小組前往懷化進行督導並提出了相應反饋。
多家媒體報道稱,行兇者杜某杜少平,遇害者鄧某鄧世平,涉事學校新晃一中,原校黃炳松控制,而他外甥杜少平。
鄧世平出生於1950年,失蹤前新晃一中工作,負責後。
“學校修了一個操場,是杜少平修的,哥哥認為操場質量有問題,還偷工減料、虛報工程款,拒絕簽字然後縣裏舉報,沒過多久失蹤了。
鄧世平弟弟說,他2003年1月22日(臘月二十)早上8點去上班,但中午沒有回家。
家人們四處尋找,但找不到他,於是報警。
鄧世平兒子說,他父親失蹤之前是一名學校操場修整工程質監人員。
他懷疑操場埋葬了他父親。
那天晚上,有一輛挖掘機雨中工作,將土填入操場。
涉事新晃一中學校創立於1939年,具有歷史。
黃炳松1988年成為學校副校長,並10年後晉升校長。
然而,於2004年2月,他埋屍案發生一年後辭去了這個職位。
總計,他學校管理職位上任職了17年。
黃炳松外甥杜少平1962年4月出生,最近當地警方逮捕。
他是一個犯罪團夥中成員,該團夥共有6人被捕,其中包括主要成員姚才林,他出生日期是1975年2月。
警方發佈通告,呼籲公眾提供有關這些犯罪活動線索。
杜少平是一名90後女子,稱為“狗”姚才林。
她當地事高利貸業務。
然而,最近她參與了一場打架鬥毆事件,結果被判處了1年1個月有期徒刑。
她姓名是軒某某,出生於1993年7月,目前居住新晃縣。
她2015年1月22日急需資金,杜少平6000元,借期限1月25日。
然而,借條上,杜少平寫著欠款10000元。
換句話說,三四天時間,利息達4000元。
軒某某了2000元,但被告上法庭後,支付了2000元。
杜少平表示,她需要偿还本金,并支付24%年利率作为利息。
2016年9月,新晃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要求该90后女孩只需支付2000元本金,并6%利率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