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稱月亮歷,或稱曆,其歷月是一個朔望月,歷年12個朔望月,其大月30天,月29天,伊斯蘭曆即曆一種。
二、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一月三日)。
第三條下列紀念日及民俗節日,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放假一日:
一、紀念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二)農曆除夕適逢星期二,其前1日上班日星期一,該上班日調整放假,並於農曆除夕前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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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末日)。
一、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
(一)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指農曆除夕農曆1月3日及補假)次日遇星期五上班日,該上班日調整放假,並於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含例假日)前1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農曆除夕適逢星期二,其前1日上班日星期一,該上班日調整放假,並於農曆除夕前星期六補行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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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餘民俗節日(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適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1日上班日星期一或星期五,均予調整放假,補行上班日期節日前一週或後一週之星期六。
(三)紀念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國慶日)適逢星期二或星四,其前、後1日上班日星期一或星期五,視實際需要調整放假,補行上班日期節日前一週或後一週之星期六。
時得另訂補行上班日期。
(四)本原適用於政府行政機關,民服務機關(構)、業務性質機關(構),學校及軍事單位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另民間企業勞動基準法規定,勞資雙方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