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4月25日,現代國際關係史上一次規模空前盛會——舊金山制憲會議召開。
來自50個國家代表們全體會議和委員全體會議上敦巴頓橡樹園建議、雅爾塔協定以及各國政府提出修正案進行了研究討論,起草了111條《聯合國憲章》。
6月25日晚,全體大會通過了《聯合國憲章》。
6月26日早上,會153名代表金山退伍軍人禮堂舉行了簽署憲章儀式。
各國正式代表中、英、俄、法、西5種文本憲章上簽字。
四個發起國英文字母順序,中國是第一個憲章上簽字國家。
中國代表團專門唐人街訂購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筆、墨、硯中國文具,當首席代表顧維鈞憲章上莊重地籤上了自己名字,歷史翻開了一頁。
而中國人漢字留在了《聯合國憲章》簽署區第一行。
同年10月24日,中、美、英、蘇、法及大多數簽字國交存了批准書後,《聯合國憲章》正式生效。
聯合入學考試每個理工學院舉行,中央提問小組提出問題。
1946年第一批進入聯合國中國人,有一部分事中文翻譯工作。
當時語文司下設中文翻譯處,共有定稿、翻譯、抄寫人員十幾名。
此外,設中文口譯組一組,名詞專員一人,中文編輯三人。
軍事參謀團另有組中文筆、口譯服務。
1952年,聯合國秘書處大樓落成,聯合國總部成為紐約市受歡迎旅遊景點之一,每年吸引超過100萬人前來訪問,其中約一半會加入聯合國提供導遊參觀。
新聞部提供多種語言導遊服務中,中文導遊往往供應求。
不過,聯合國工作中,作為5種正式語言之一,中文地位卻非常低。
造成這種現象主要原因之一,是中國落後、國際事務中有話語權;一個原因,當時“中國代表”擅長英語榮,捨棄規定可用中文不用,無形中貶低了中文聯合國地位。
中文處為例,一年之中只挑選文件譯成中文本,篇幅專題文件往往不能及時完成翻譯和繕校,積壓一多,不了了之。
管理局中文服務績效並重視,所以當時華人職員覺得工作沒有實際意義,士氣普遍低落。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第二十六屆會議76票贊成、35票、17票棄權壓倒多數通過了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23國提出決議草案,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利,承認她政府代表中國聯合國組織唯一合法代表並蔣介石代表它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非法佔席位上驅逐出去”。
當時,聯合國紐約總部秘書處有108個中國人,其中翻譯人員57名,業務人員51名。
副秘書長胡世澤辭職之外,其他司級以下員工擔心會辭退,但是新任駐代表黃華了他們一個,他秘書長吳丹轉達了周恩,請各位中國職員們繼續工作。
印度尼西亞的國理工學院於 2017 年 4 月 17 日開始接受國立理工學院入學考試 (UMPN) 報名。
UMPN 註冊期限為 2017 年 4 月 17 日 5 月 18 日,期 31 天。
筆試時間2017年5月18日,畢業公示時間2017年6月6日。
UMPN 參與者可以通過此途徑選擇印度尼西亞各地國立理工學院進行註冊。
印度尼西亞共有 43 所國立理工學院。
理工學院名單可以下一頁查看。
18) 投訴人註冊或獲得爭議域名主要目的不是爭議域名出售、出租或其他方式轉讓實為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註冊人投訴人或其競爭手,以換取得於投訴人可證明該域名直接相關實付成本價值報酬情形。
考試材料有 3 種類型,科學領域進行區分,即工程、商業和農業理工學院。
工程領域測試材料是數學、物理、印度尼西亞語、英語、化學(*可選)。
於商業領域,即數學、經濟學、會計學、印度尼西亞語、英語。
農業理工學院是數學、物理、印度尼西亞語、英語、化學、生物學。
通過筆試後,通過全國各地國立理工學院會議,全國範圍內確定考試結果中畢業。
本案投訴人是guang zheng, zhengguang(鄭光),其位於中國北京市。
投訴人選擇自行答辯。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仲裁調解中心(下稱”中心”)於2016年12月12日收到英文投訴書。
2016年12月12日,中心註冊機構發出電子郵件,請其爭議域名所涉及有關註冊事項予以確認。
2016年12月13日,註冊機構通過電子郵件發出認答覆。
註冊機構確認投訴人是爭議域名註冊人,並提供其詳細聯繫辦法。
2016年12月14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事人發送有關行政程序語言電子郵件。
投訴人請求,投訴人行政程序語言作出評論截止日期延長2016年12月21日。
投訴人於2016年12月21日提交了投訴書中文翻譯件,但是投訴人請求英文作為行政程序語言。
2016年12月16日,投訴人請求中文作為行政程序語言。
中心確認,投訴書及其中文翻譯件符合《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下稱”政策”或”UDRP”)、《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規則》(下稱”規則”)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補充規則》(下稱”補充規則”)規定形式要求。
規則第2條第4條,中心於2016年12月22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投訴人發出投訴書通知,行政程序於2016年12月22日開始。
規則第5條,提交答辯書截止日期是2017年1月11日。
經被投訴人延期答辯請求,中心於2017年1月10認答辯書截止日期規則第5(b)條規定延長2017年1月15日。
投訴人於2017年1月15日中心提交中文答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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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人多個國家及地區註冊,BAIDU及/或BAIDU及/或中文字”百度”及/或圖形構成或包含BAIDU及/或BAIDU英文字母及/或中文字”百度”及/或圖形商標,包括以下中國及海外註冊及註冊商標:(基本註冊2006年8月14日中國註冊編號4096719,2007年7月14日中國註冊編號4096718及2010年3月28日中國註冊編號5916519)(基本註冊2006年8月14日中國註冊編號4096719,2007年7月14日中國註冊編號4096718及2010年3月28日中國註冊編號5916519)5) 投訴人利用其數據分析及影射技術提供雲算服務,用户還可以通過百度雲其他用户共享數據。
10) 投訴人可或以其他方式批准投訴人使用投訴人任何商標,未批准投訴人註冊或使用任何含商標BAIDU域名。
15) 通過使用投訴人商標完全相關爭議域名,投訴人地損害了投訴人商標。
1) 爭議域名投訴人所享有權利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不相同,具有混淆性相似。
爭議域名有10個字母,投訴人商標只有五個字母,具有外型上及視覺上區別,而且投訴人商標,字母外有着色及熊掌圖案設計,可能爭議域名相混淆。
3) “Baidu”是社會通用詞彙拼音,它可以應大量詞彙,如”百”、”白度” 、”敗毒” 、”百毒”,並應到投訴人百度商標。
有大量普通商號名稱中包含拼音為”baidu”詞彙如”百度”、”擺渡”、”百”,他們以此企業名稱提供各類服務。
6) 爭議域名註冊2009年,投訴人沒有推出雲服務,爭議域名註冊時,可能投訴人存在業務產生混淆性相似。
7) 投訴人於2009年8月18日提出框計算,並框計算雲計算並列為兩種學派技術理念 [見答辯書附件7及8即證據J]。
10) 投訴人2016年7月正式宣佈進軍雲計算領域,正式啓”百度雲”品牌。
2016年11月投訴人發起爭議域名行政程序,是濫用域名爭議程序,企圖投訴人實施域名反向劫持。
11) 投訴人提供停放記錄頁面顯示,停放頁面上沒有投訴人Logo、商標。
13) 投訴人並沒有交出國內相關機構及世界相關機構認定證據,證明其商標商標及世界商標。
14) 爭議域名投訴人於2009年使用並依法註冊,於投訴人商標BAIDUCLOUD註冊時間及其雲服務開始時間,”申請先註冊”原則,理應得到合法保護。
15) 投訴人爭議域名使用,屬於合法非商業性使用或合理使用,爭議域名停放頁面存在投訴人商標,其有關係。
即使做了停放,是合法使用,而且停放時間不長,投訴人接到投訴書後,2016年12月14日Sedo上刪爭議域名停放。
16) 投訴人使用社會通用詞彙”baidu”與”cloud”形成創性詞彙”baiducloud”於2009年註冊爭議域名,是合理合法。
“Cloud”表示”雲”含義外,可表示””、”使”、”黑斑”、”羣”意義。
18) 投訴人註冊或獲得爭議域名主要目的不是爭議域名出售、出租或其他方式轉讓實為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註冊人投訴人或其競爭手,以換取得於投訴人可證明該域名直接相關實付成本價值報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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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人提供附件12只是Sedo上一個通用頁面。
19) 投訴人註冊爭議域名目的不是阻止投訴人應域名體現其商標。
投訴人2009年沒有開展雲服務,有很多企業包含Baidu域名開展各類服務及註冊了包含Baidu域名。
自2009年,投訴人並有註冊或保護應任何雲類域名來體現其商標。
20) 投訴人只是普通個人,沒有用爭議域名開展任何雲服務。
和投訴人不是競爭手,沒有破壞投訴人業務。
22) 投訴人濫用域名爭議程序,惡意實施反向域名劫持,投訴人請求行政專家組作出反向域名劫持認定。
處理實質問題之前,專家組先處理有關遞交進一步陳述文件程序問題。
投訴人雖然提交了投訴書中文翻譯本,但是投訴書第10段,請求英文作為行政程序語言。
投訴人並提出任何理據或原因支持其主張。
另一方面,投訴人於2016年12月16日指出,註冊協議使用語言是中文。
投訴人生活中文環境中,投訴人投訴人協商語言事項。
英文投訴書令人理解,故認為行政程序採用語言應為中文。
專家組在詳細研究雙方提交文件(包括投訴書、答辯書和補充資料)及翻閲過有關案例後,專家組裁定本行政程序語言應為中文。
理由如下:(a) 規則第11條規定,(a)除非事人另有協議或註冊協議中另有規定,否則行政程序語言應使用註冊協議語言;但專家組在考慮行政程序情形後有權另作決斷;(b)專家組可責令任何以非行政程序所用語言提交文件附具一份全文或部分譯成行政程序所用語言譯文。
(b) 規則第11條規定表明上述指定情況外,而言,行政程序所使用語言應該是註冊協議使用語言。
專家組認該條規定是體現公正法原精神。
投訴人有權利地知道其投訴事實和理由。
公義地得到伸張之外,需要可看見得到是伸張。
(c) 雙方事人另有定外,規則第11條規定專家組行政程序情況可行政程序語言另外作出決定。
專家組個別案例實際情形定註冊協議使用語言進行行政程序。
這些考慮因素包括但限於:(i)雙方對非註冊協議使用語言程度;(ii)牽涉翻譯費用是否過;(iii)翻譯是否會延誤行政程序;(iv)投訴人是否能夠明白及地使用投訴書所採用語言(於註冊協議語言)表達自己和會受到實質影響;和(v)是否可以公平對待雙方事人情況下節省翻譯費用和翻譯可能造成延誤。
(d) 中心於2016年12月22日發送投訴和啓動行政程序通知中,明確指出規則第11段規定,行政專家組擁有決定行政程序語言裁量權。
中心提供事人雙方機會,允許雙方行政程序語言作出評論。
本專家組認中心該階段及當時雙方提供文件和資料,作出了,符合政策(包括規則第11條)整體精神決定。
政策整體精神是儘可能迅速,及經濟方法解決域名爭議。
(e) 專家組認衡量是否可以或應該行政程序中使用註冊協議採語言時,要考慮到雙方情況和案件需要而作出雙方公平裁決。
(f) 儘管投訴人主張行政程序語言應該英文,但是鑑於(i)投訴人是中國大型企業,有能力而事實上英文投訴書翻譯成中文;(ii)投訴人請求英文作為行政程序語言,但是沒有提出任何理由支持其主張;(iii)投訴人堅持要求將中文即註冊協議使用語言作為行政程序語言;及(iv)投訴人選擇自行答辯,所以專家組認使用中文作為此行政程序語言,能體現公平公正精神。
政策第4(a)條規定,投訴人申請轉讓域名投訴請求獲得支持條件是證明其投訴同時滿足以下三個要素:如果專家組在考慮所有提交證據後,認定但限於下列情形任何一種情形評價基礎上得以證實,那麼表明投訴人第4(a)(ii)條該爭議域名擁有權利或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