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周立太律師 |重慶江津東勝2016年7月28日車禍 |重慶扶貧幹部車禍遇難後續 |【2017年7月28日重慶車禍】

雲陽縣公安局官方當天23時27分通報稱,該事故4人死亡10餘人受傷。

肇事司機彭某,男,42歲,雲陽縣渠馬鎮人,警方控制時尚處於酒後意識狀態。

據界面新聞報道稱,記者接近案情相關人士處證實,肇事司機彭某系彭貞清,其湖北壟斷米粉、麪條市場,後多次出資指使他人對孝感城區米粉、麪條加工生產五名業主進行威脅、毆打。

彭貞清因此被判犯罪、交易罪獲刑。

彭貞清2010年被判交易罪和罪,並認定同案犯中主犯,孝感中院終審認定,其為壟斷孝感城區麪條和米粉市場,不惜使用暴力、威脅手段。

裁判文書顯示,彭貞清上訴和申訴,認為該案證據,請求法院改判其無罪。

他一審判刑5年,上訴後案件發回重審,一審法院其判刑6年,刑滿釋放後,他兩次申訴,刑期改為5年。

孝感中院2018年10月1日作出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犯傷害罪於2004年10月15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2010年6月1日因涉嫌犯傷害罪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逮捕。

現刑。

孝感中院作出上述審裁定書,以及該院2017年10月23日作出審決定書顯示,彭貞清2010年所涉案件,孝感市孝南區法院和孝感中院經歷多次審判,8年。

上述裁判文書顯示,孝感市孝南區檢察院指控彭貞清5人犯罪、交易罪、尋釁滋事罪一案,孝南區法院2010年12月9日作出判決,其中彭貞清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彭貞清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合併刑期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彭貞清5人不服,提出上訴。

孝感中院2011年作出刑事裁定,事實不清、證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孝南區法院2011年7月29日作出重審判決,被告人彭貞清犯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被告人彭貞清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合併刑期六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並執行完畢後,彭貞清不服,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重審後沒有證據情況下加判一年,屬適用法律錯誤,孝南區法院提出申訴。

2016年12月29日,孝南出法院作出通知書,彭貞清申訴予以駁回。

此後,彭貞孝感中院提出申訴,認為應當撤銷原判,宣告其無罪。

2017年10月23日,孝感中院作出審決定書,指令孝南區法院該案進行審;後孝南區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4月20日作出審判決,此次判決中,彭貞清刑次改為五年:彭貞清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

此次宣判後,彭貞清不服,孝感中院提出上訴。

蘇忠華強脱其內褲,她壓地上,手指指姦並吻胸[43]。

關於強迫交易罪事實,孝感中院審裁定認定,2010年3月以來,彭貞清夥遊開俊、張術青了迫使孝感城區米粉、麪條生產業主退出經營,達到壟斷米粉、麪條市場目的,後多次出資指使周開利、高潘以及周某(逃)、祝某(逃)人孝感城區米粉、麪條加工生產業主李某、朱某、朱伍田、何某、丁某進行威脅、毆打。

國道陸客團遊覽車縱火案案是2016年7月19日發生於中華民國國道二號桃園市大園區段一起蓄意縱火致死案件。

調查結論中懷疑司機駕駛遊覽車桃園機場途中蓄意縱火自焚並拉車上乘客陪葬[2][3],火災導致車上全員26人死亡,包括大陸遼寧省旅行團24人(其中21人人)[4]。

事故發生後初期,台灣輿論認為只是大陸赴台遊客交通,由此大規模討論遊覽車安全問題,揭露「拼裝車」安全有問題[5][6][7][8],並揭露遊覽車業界防盜而普遍違法逃生門設暗習,令到這次事故後乘客裡面、救援人員從外打開門,困住活活燒死 [9][10]。

到了9月檢方發布調查報告,將肇事責任歸於司機醉酒縱火自焚,遊覽車自身問題。

大陸家屬以為是交通7月和解,9月報告出爐知道是司機縱火,批評台灣和解前隱瞞[11]。

此案大陸引發轟動,火燒車及島內惡意言行衝擊兩岸關係,大陸民眾批評台灣方面隱瞞,家屬簽下和解書,陸客赴台人數直落[12][13][14][15]。

這是繼2010年蘇花公路土石流將20名大陸籍團員沖入太平洋溺斃(主要是珠海人)、2015年復興航空基隆河空難31名廈門市旅行團員死亡(主要是廈門人)後,中國大陸赴台遊客交通事故。

2016年7月19日中午,24位來遼寧大連遊客團結束了8天7夜旅遊,乘坐紅珊瑚通運遊覽車準備登機回家[16]。

然而於12時57分,桃園機場行經國道二號西向4.2公里大園路段時,車頭開始起火燃燒,並左邊車道搖搖晃晃行駛了1.3公里,直到駛至2.9公里時(一説2.8公里[17])處突然失控,整輛遊覽車撞擊左邊防撞欄,扭向右邊,撞擊右邊防撞欄[18][19]。

一位警察和一名男性民眾手持滅火器砸車窗試圖救人成[20],火勢於13時21分撲滅[21],過程半時,但密閉空間加上煙佈迅速灌滿車廂,從而導致全車人員,包括台灣籍遊覽車司機蘇明成、導遊鄭焜文,以及24名中國大陸籍遊客來不及逃生[22],當場燒死、高温燙死或濃煙有毒氣體嗆死,遇難者12歲[16]。

焦屍多堆疊5排後逃生門,雖有8個逃生門[23],但逃生門因鎖上暗鎖而乘客不知如何操作,且車門撞斷護欄夾住,開啟,煙佈使得來不及敲擊安全車窗4個角落[24],車輛燒得焦黑如炭只剩骨架。

這是2006年來,發生37件營業客車冒煙、起火火災事故中,第二起車輛毀[25]。

輿論早期揣測,但事後排除原因有:車內電線短路走火[26],車內變壓器改裝升壓,供電飲水機、冰箱、駕駛座前插座,造成電壓短路[27][28]。

有認為價團有關論調[29],但有指遊覽車火災並非價團典型風險,無法成立因果關係[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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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當天離職, 辦完手續回家遇車禍死亡, 算… 來自周立太律師

重慶江津東勝2016年7月28日車禍

7月29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駕駛遺體化驗結果顯示,遊覽車駕駛員胃部、血液與尿液有酒精殘留[31],有酒後駕車行為[32],追查方向電線走火外,人自焚方面推論[33],不能排除有自焚尋短可能,顯示蘇明成有可能是自殺[34],並蓄意縱火拉導遊及全車乘客人員陪葬[35],出租公司證詞,蘇6月17日7月11日連休了25天後突然回公司,而且只接載送中國大陸旅客工作,並表明預計接完這一團他會離職[36]。

9月10日,桃園地檢署偵查終結,調查認定遊覽車司機蘇明成因性侵案判刑與家庭壓力因素,預謀殺縱火,蘇旅行團行程第4天於嘉義市博愛路信義加油站遊覽車加油後,另變裝購買汽油,後於高雄市飯店分裝,行程後1天先飲酒壯膽,待遊覽車距離機場3公里時駕駛座潑油自焚,火勢迅速延燒加上車輛失控[3][2]。

但蘇明成死亡,視司機為「殺人案嫌犯」,全案起訴並結案。

事後初期,台灣輿論以為是交通,由此大規模討論遊覽車安全問題,揭露「拼裝車」安全有問題[5][6],並揭露遊覽車業界防盜而普遍違法後方逃生門設暗習,令到這次事故後乘客裡面、救援人員從外打開門,無法逃出[9][10]。

到了同年9月檢方發布調查報告肇事責任歸於司機醉酒縱火自焚,遊覽車自身問題。

檢方查明,53歲蘇明成妻子中國大陸出生,婚後到台灣依親、育有3名子女。

蘇明成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駕駛大客車有20年資歷,去年10月轉到玫瑰石通運擔任遊覽車駕駛。

他住高雄市岡山區。

蘇明成6月17日7月11日休了25天長假,預計接完這團離職。

同業透露,他每月底薪應該達2.5萬元,休長假連佣金賺不到,懷疑他是累積,驅使他方式表達[37]。

2016年7月獲悉妻子打算將三名兒子送回中國大陸,他揚言放火洩憤。

其家人7月多次勸導,但縱火案案發後訊刪除,檢方原簡訊內容,發現其姐姐告訴他「千萬不要想不開」,「不要讓他們抬起頭來,如果這樣做,會讓我們沒臉見人」[38]。

檢方調閲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決書,發現2013年10月11日蘇明成(當時叫蘇忠華)開車載陸客團到花蓮,賣好心幫女導遊 (高雄人,已婚)影印歌詞,誘騙導遊進房間取影印本[41][42]。

蘇忠華強脱其內褲,她壓地上,手指指姦並吻胸[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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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扶貧幹部車禍遇難後續:柿坪村整村脱貧–新聞報道-人民網

重慶4死車禍肇事者疑曾被判6年刑滿申訴改判5年

女導遊抓住司機男根、咬他手臂,得以逃脱,但旅行社「派人接替」逼令導遊繼續行程。

[41][42]蘇忠華庭上狡辯女導遊來自己房間借廁,並穿內褲勾引,法官駁斥[44]。

2015年9月一審判5年有期徒刑,2016年3月18日民事判賠90萬,2016年6月24日二審維持原判。

[44]正等待三審定讞,所以縱火案時他保釋候審,保釋期間復工開遊覽車。

[43]蘇忠華疑似避嫌,性侵案後改名蘇明成[44]。

    6月28日,市高法院發佈《2016年重慶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

《報告》顯示,2016年,全市法院“民告官”勝訴案件925件,同比增長15.8%,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案件數增長,達到有記載以來最高值1113件。

另外,勞動和社會保障案件持續增多,案件所涉行政管理領域,成為當前行政訴訟案件新特徵。

    市高法院副院長王中偉介紹,2011年開始施行《重慶市行政機關行政應訴辦法》規定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全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推進,行政機關重視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

    統計,2016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案件數達到了歷年最高值1113件,同比增長18.9%。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能力有所提高,‘出庭不出聲’情況有所改善。

”王中偉説,部分出庭行政機關負責人能夠參與大部分庭審程序,部分行政機關負責人當庭和原告進行協調溝通,促成了行政爭議實質化解。

    統計,2016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審行政訴訟案件9281件,其中存879件,收8402件。

修改行政訴訟法實施後,收一審行政訴訟案件數於2015年達到9273件,2016年同比小幅下降4.9%。

    此外,多行政案件涉及到税務、市政、安監、審計、河道、船舶、價格、人防、旅遊、郵政、文物等歷年來案件或沒有出現過行政案件行政管理領域。

    王中偉説,修改行政訴訟法實施後,行政訴訟案件受案範圍,案件數量增長,法院對合法行政行為衡量標準,對行政行為監督力度,我市“民告官”勝訴案件數增長。

    《報告》顯示,2016年“民告官”勝訴案件數達925件,同比增長15.8%。

    “近年來全市行政機關收集調查證據能力普遍提升,對主要證據和事實認定能力提高。

但行政登記、行政確認、行政裁決類案件中,部分行政機關面證據材料,關注主要事實,或僅依賴事人提交證據材料,以致對部分事實認定不清,這是造成其敗訴主要原因之一。

”王中偉舉例説,如在工傷認定案件中用工關係、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上下班時間事實認定,徵地補償標準裁決、土地或林地權屬爭議裁決案件中,補償安置對象認定、申請裁決事項是否協調、土地或林地權屬來源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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