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C記者鑽進1995-2015年英國民政數據庫,找出了兩個日子:1995年9月2日,星期六,另一個是1999年12月25日,聖誕日。
最近,全國各地有一天有7750新人喜結,而另一天只有3場婚禮舉行,顯得冷清。
儘管每個家庭選擇婚禮日期時考慮因素各不相同,但數據顯示,有些日子認為「宜婚嫁」。
每年二月,情人節(二月十四日)其他日子多婚慶喜氣。
另一個熱門日子是閏年二月二十九日,因為每四年才有一次。
每個月十三日受待見,這一點理解。
這個星期五登記結婚人數看,這確實是一個好日子。
婚禮放在週末是大多數人選擇,但刷一刷數據,可以看到一個趨勢,那吉日放在週末人。
雖然週末吉日首選之列,2015年婚禮只有58%定週末,1995年是67%。
“週末”主要是指週六,因為大部分人週上班,週日就算上班,去參加婚禮或許不能完全。
兩年,選擇週六辦婚禮人減少,婚禮開銷上漲是原因之一。
2011年11月11日中國單身男士稱為「世紀光棍節」,但英國當天登記結婚情侶往日多。
英國原本這一天紀念陣亡將士,致敬第一次世界大戰中犧牲軍人。
英國哈特福德郡知識靈數學院(Connaissance School of Numerology)數字命理學家桑尼亞·杜西(Sonia Ducie)説,“數字是展示我們這個世界和我們個人生活一個參照點。
11這個數字是象徵着熱情,能夠集聚積極能量。
2011年11月11日提醒我們,我們來自同一個世界,我們這裏是了幫助。
”杜西曾撰寫11本有關數字命理論著,其中包括《新世紀生命數字書》。
她認為,這是一個適於談判和解日子,是一個讓人們走到一起好日子。
原則做法是:其一,如駐國法律無牴觸,使館人力能顧及時,於自願前來辦理結婚登記華僑,可予受理;其二,各國情況一,結婚登記表和結婚證書使館實際情況而定;其三,加蓋領事部印章者,國內。
1998年《現代漢語詞典》對“婚姻”二字解釋:“結婚事”或“結婚而產生夫妻關係”。
這裏稱“領事婚姻”,是指新中國成立以來駐外使領館應男女雙方系中國公民事人申請其辦理結婚手續而形成婚姻關係。
而“領事婚姻登記”,則包括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
1963年簽訂《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第5條“領事職務”第6款規定:領事職務包括“擔任公證人,民事登記員及類似職司,並辦理若干行政性質事務,但以接受國法律規章無禁止規定限”。
中外雙邊領事條約(協定)有類。
條款中提到“民事登記員”是指负责处理“出生、死亡或婚姻”登记官员,他们是当事人申请办理。
目前,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中国公民申请,居住当地中国公民办理领事婚姻登记。
《中國外交》記錄,20152017年間,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了超過1萬對領事婚姻登記。
改寫後內容:
本文探討了中國「領事婚姻」稱謂起源,主要參考了1982年《國際私法基礎》、1991年《中國領事實踐》和2014年《中國領事工作》相關資料。
這個稱謂故事可以追溯到1949年10月1日,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成立。
“打掃乾屋子請客”“另起爐灶”“倒”外交方針政策,中外領事關係有待建立。
這種情形下,中國制定第一部法律、自1950年5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無領事婚姻相關規定。
此時,《維也納領事關係公》正在醖釀之中,中國外國締結任何雙邊領事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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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如此,海外華僑期待領取中國頒發結婚證書。
可以説,海外華僑祖國這種情懷,促成了新中國“領事婚姻”制度萌芽。
華僑辦理領事婚姻登記是中國駐緬甸使館負責。
1955年初,外交部成立了領事司之前,領事工作主要辦公廳護照科、交際科以及負責蘇聯東歐、亞洲、西歐非洲、美洲澳洲四個地區司承擔。
護照科負責護照和貨單簽證業務;交際科負責外國華領事機構設立及相關人員管理工作;地區司負責指導中國駐該地區各國使領館(團)華僑權益保護事務,同時,處理該地區各國駐華使館(團)有關領事交涉事項。
#### 1951年初,“護照科”升格為“簽證處”
**1951年初,「護照科」升格為「簽證處」。
**當時,隨著國際交流日益,我國政府將原本負責護照業務「護照科」升格獨立機構「簽證處」,以便負責處理出入境和簽證相關業務。
這項組織調整反映出當時我國外交政策轉變,以及因應國際局勢而增設相關職能。
同年年底,中國駐緬甸使館外交部反映地華僑要求申辦結婚登記:“此間華僑結婚習慣,鋪張浪費,貧苦僑民於無法負擔,循社會風俗習慣,因此,有結婚負債累累,有結婚。
有些僑民提倡節約費用,簡化結婚儀式,要求領事部予以辦理結婚登記,一方面可節省費用,另一方面取得我政府駐外機關合法手續……考慮後認為如予辦理地法律並無牴觸,符合我國新婚姻法原則……至於辦理結婚登記是有意義,第一可以藉此聯繫羣眾,宣傳新婚姻法,第二可以轉變鋪張浪費風氣,貧苦僑民甚有幫助。
” 1952年年初,外交部辦公廳此致函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辦公廳徵求意見;同時,外交部亞洲司召開了內務部、華僑事務委員會及外交部蘇聯東歐司、西歐非洲司、美洲澳洲司、政策委員會、辦公廳簽證處單位參加協調會,討論處理辦法。
討論後,修改後內容:海外華人辦理結婚手續相關事宜。
原則做法是:其一,如駐國法律無牴觸,使館人力能顧及時,於自願前來辦理結婚登記華僑,可予受理;其二,各國情況一,結婚登記表和結婚證書使館實際情況而定;其三,加蓋領事部印章者,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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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此,中國駐外使領館海外華僑辦理領事婚姻登記有了可循先例,但形成規。
1953年元旦,《人民日報》社論宣佈:中國開始執行國家建設第一個五年計劃。
中央此要求外交方面展開積極活動,中國即開始大規模經濟建設爭取一個時期國際和平環境。
下半年,全國僑務工作會議及駐外使領館領事工作座談會北京召開。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並頒佈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9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國外華僑權利和利益。
同年,基於過去工作總結並當時需要,制定了第一個有關工作規定,工作包括保護權益,辦理證件、公證、認證以及某些民政事項。
其中“華僑某些民政事項”可稱是“領事婚姻”稱謂雛形,而“領事婚姻”稱謂提出是改革開放後事。
可查資料記載,近年來,利用「領事婚姻」這一概念具代表性著作有:1982年出版一本法律專著以及1991年出版一本實踐指南。
其一,涉外婚姻、家庭中闡明:世界範圍而言,結婚主要有三種方式,即民事登記方式、宗教儀式和領事婚姻。
其二,《中國領事實踐》第15章第2節第2部分中闡述:“男女雙方是中國公民申請結婚,只要符合中國婚姻法規定,且雙方堅持要有關使、領館申請結婚登記,領事官員可依法受理併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但華僑辦理結婚登記時,考慮其僑居國法律規定,避免此項婚姻僑居國。
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稱‘領事婚姻’。
國際慣例,它免除事人遵守居住國法律義務。
”“如有國家‘領事婚姻’持有異議,中國駐該國使、領館應該國法律規定,不應辦理華僑結婚登記。
例如,瑞士聯邦政治部曾於1962年3月6日照會駐瑞士各外交使團和領事機構,重申它1933年5月4日照會中提及規定。
此規定,瑞士,只有户籍主管官員才能行使結婚登記職權;外國外交官員和領事官員辦理結婚登記瑞士是,而不管申請結婚登記雙方事人屬於什麼國籍。
因此,中國駐瑞士使、領館應瑞士政府上述規定。
”

